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一定移送起诉哦。
上周我刚办结一起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法律援助案,最终是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嫌疑人随后解除羁押。
这是一起几个未成年人在圩镇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追打受害人并损坏其电动车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案发后嫌疑人主动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受案的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了本案嫌疑人并送到看守所羁押。鉴于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致函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其辩护(全程免费)。
我接受法援中心与律所指派为其中一名嫌疑人辩护,及时通过微警APP与羁押看守所预约会见,会见中先让嫌疑人确认委托事宜,再了解案发经过、嫌疑人是否有投案自首?案发年龄、是否有前科?对自己行为是否有悔过念想?在被强制措施后有无刑讯逼供等?做好笔录并由嫌疑人阅读确认后签名按手印。
会见后,我及时与警方主办人及检方主办人进行沟通交流,依法结合本案嫌疑人的相关无罪、罪轻、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出具律师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图二)。从图一检方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情节与结论可见,基本接受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内容及建议——最后是“不批准逮捕,并立即执行”,我的委托人随后被解除羁押。
这就是嫌疑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没有被移送起诉的具体案例。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及时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很重要,希望不要按照常规想象,非得等到开庭审理阶段才请律师。其实,有部分案件是有可能在开庭审理前就可以结案的哦。
正因如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警方侦查预审阶段;二是检方审查起诉阶段;三是法院审理裁判阶段。而不同的阶段,律师工作的侧重点不一样,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案情、具体嫌疑人的涉案具体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分析研判,采取具体的措施提供对应的法律服务,以便及时充分地维护委托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已送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相关的会议纪要中有涉及到相关内容,但并不能作为援引的法条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171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院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利,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
刑事诉讼法171条的法条表述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法律的规定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先说结论吧,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卷材料原则上应移送到检察院了,不会在公安机关那边了。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会将办案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的诉讼文书整理装订,形成卷宗。这些卷宗材料是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也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裁判的重要基础;
实践中,公安机关整理制作的卷宗材料,一般分为证据卷(有些地方称侦查卷)与诉讼文书卷。即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按实体与程序二元划分,并根据办理流程、证据种类等拟定目录,合理编排;
原则上,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形成的文书材料在整理装订后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理起诉;
当然,实践中部分公安机关会有选择性的将案卷材料入卷,即将证明嫌疑人有罪、罪重的材料入卷,而将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材料不入卷,这当然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也侵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查阅卷案材料时,如果发现案卷材料存在缺漏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法院申请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可以证明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证据材料,往往是辩护律师在辩护时取得最好辩护效果的重要支持,辩护律师应当努力为当事人争取。
刑法中减轻从轻免除的情节_法律中减轻、从轻和免除处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