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转正延长申请_试用期不合格可否延长试用期?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00:18:03 人阅读
导读:站在法律的角度,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的,毕竟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站在现实的角度考虑,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那也无可厚非,毕竟劳动者也同意...

站在法律的角度,延长试用期是违法的,毕竟用人单位只能与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站在现实的角度考虑,如果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试用期,那也无可厚非,毕竟劳动者也同意的,但要拿起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话,还须考虑到时间与金钱成本。

初入职场,难免会遇到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对于试用期,单位总想地久天长地无限期的使用下去,而对于员工则恰恰相反,总希望早日结束试用期,马上转正成为正式工,拿到相应的报酬。那么,如果考核不合格是否需要延长呢?如果延长有没有法律依据呢?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试用期是对劳资双方的双向选择。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试用期 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与了解,保护双方的权益: 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在此期间考核劳动者能否胜任具体的工作内容,是否满足公司招录标准,以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迅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和劳动报酬等条件,以此来判断从事的工作是否能满足自身对工作的期望,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其次,试用期的长短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还专门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再次,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

以下六种情形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延长试用期的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用人单位发生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就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外,还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从每月数额来看,这可能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每月工资数额还要高。当然,对于员工来说就很可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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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一天说延期,通俗的讲就是用人单位要延长职工的试用期,这是一条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规定大概有以下几条:

1.劳动合同期限小于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并且《劳动合同法》还有规定,企业和员工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也就是说不能进行延长和变更。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要为职工做试用期延期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存在违法行为,也真没想到居然还真有这样的大头HR。

单位在职工试用期结束时有两种做法是正确的:

1.为员工办理转正手续

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后,员工符合企业岗位要求,能胜任工作,员工的身份就要从试用期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在薪资待遇上,如果试用期约定的是全额工资的80%,在转正后也应全额发放,社保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也应该按照全额工资缴纳,也应该享有其他正式员工所有的福利保障待遇。

2.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

试用期就是为了单位和职工之间进行磨合,互相适应,员工考察自己是否能适应环境和其他情况,企业考察员工是否可以胜任工作,所以在磨合结束后会有两种结果,一种结果就是可以胜任工作转为正式员工,另一种结果是不能胜任工作面临辞退。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如果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这个告知最好发生在试用期内,否则员工一旦转正之后想要再辞退,不论是在辞退的流程上,还是书面通知的期限上,都相对繁琐。

所以试用期结束后只有两种结果,一种就是转为正式员工,另一种就是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没有第三种结果。

综合以上所述,试用期最后一天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签字是可以签的,但是要有所记录,以防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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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简述:

1、期限:从0到6个月,可以不约定,约定的话最长6个月。而且对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的试用期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合同一年期以内,试用期不的超过一个月;3年及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2、次数:一名员工与一家用人单位仅且仅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形式:试用期不可以单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外约定,必须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一般劳动合同文本的相应条款是:劳动合同期限X年,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其中试用期X个月,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

4、待遇:试用期不是廉价劳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责任: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需要提供不合格的证据。法条原文是: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一般会匹配岗位说明书及员工实际工作表现。

综上,如果劳动者试用期截至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则进入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延长试用期的说法。进入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又不一样,若员工无过错性行为,一般会涉及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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