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哪个更重要_一审和二审有什么不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05:41:51 人阅读
导读:一审和二审判决不一致,一般是由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三方面引起的。一、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量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

一审和二审判决不一致,一般是由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三方面引起的。

一、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量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 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 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证据要到达确实、充分,且确实和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二、适用法律

同样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例如: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三、量刑

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

总的来说,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等情形的,由二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二审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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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二审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对一审法官是不利的(影响绩效考评),因此他们会尽力避免自己的一审被改判或被撤销,因此,二审多数情况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少数情况下,因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会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重新改判,此外还有上诉方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会造成改判,不过总的来说这种情况比较少。

遇到对方上诉这种情况也不必紧张,应当认真研究他上诉的理由是什么,如事实认定不清楚,法律适用不正确,程序不合法等等,他们的看法有没有法律依据,如何反驳以及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法性方面是否真的有问题,如何应对,只要准备充分了,二审对自己一方有利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千万不要觉得自己有理,不必理会对方上诉。要知道,不必理会这种做法才是最有害的想法。

提出这样的问题应该有三类朋友——

第一类:不是当事人。但是,关注法律和法院对案件的判决。问问而已,长点见闻知识;第二类:是当事人。想打官司,怕打官司,不得不打官司;第三类:出道不久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我办理一审案件不多。二审和再审案件是我的主要业务。所以,我的体会是:真的难。原因——最主要的原因:高维持原判,是司法审判长期以来的顽疾。所以,律师大多视为禁忌之区。

我之所以办得多,不是我比能干的律师强,而是能干的律师不太愿意涉足。所以,我的挑选空间余地比别的律师大。

这个问题,我针对当事人和律师谈。

就当事人而言——如果你的利益是可有可无的,那就放弃。因为风险不值得冒。如果你的利益是巨大的,并且你认为你真的被“冤枉或委曲了”,那就“以小博大”,值得把官司打下去;如果原来代理的律师也认为判决错了,那就坚决打下去;如果你的根本利益被损害了,你承受不了,那就准备打下去;如果律师劝你放弃,并且他的理由也说服了你,那就坚决放弃。

所以,对当事人而言,你面对的是应该不应该打和值得不值得打的问题。

就律师而言——要摆正位置:你一定要有倾向性:就是要帮当事人打赢这场官司(不管几审):你一定要有中立性:你不是当事人,是他的法律顾问。当你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运用你的知识(包括请教同行——最好是你熟悉的专业法官),得出应该打的结论,那就打下去;得出不能打的结论,就说服当事人放弃。

结论,必须经过论证。

下面进入专业通道——

民事案件,尽量找新证据。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别去费神——理由;法院几乎不会采纳。

还是从“没有新证据”入手:

1、努力让案件发回重审。只要发回重审,几乎就能改判。上级法院不为难,好做工作。所以,主打程序错误,次打事实不清。

2、力争改判。主打认定事实错误,次打适用法律错误。

3、判断二审会维持一审的,诱导二审照抄一审观点,把再审或抗诉的理由隐藏在上诉状或代理(辩护)词中。为启动监督程序员作伏笔。

最重要的是:搜集借鉴判例。上诉状和代理(辩护)词可以引用相关观点。庭后用判例的打印件提交给主办法官。

难,才精彩。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难道不是这样?

刑事诉讼有个规定,上诉不加刑。也就是说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的刑期不能高于一审刑期,检察院抗诉除外。

所以一审判决刑期已满,二审不能加长刑期,就得办取保。否则实际服刑刑期会超出判决刑期。

强烈建议审判要终身负责制,这样可以大量减少法官舞弊受贿,不敢乱判,有很多案件连普通老百姓一眼就能看出判的非常不公平,难道法官连老百姓都不如?明显是有问题嘛。

行政诉讼中的一审和二审有以下区别:(1)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4)审理方式不同。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5)裁判方式不同。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6)审理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二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即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一个月。(7)性质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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