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多久没有认证会过期_开出去发票会过期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00:14:11 人阅读
导读: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不会失效,仍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成本...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未认证不会失效,仍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凭证,只是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已。认证期是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是360天。

1、如果你公司在其发票作废之后才认证的,你这边做进项转出,可能要收到处罚。然后要求对方重新开发票给你们,拿到发票后将原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退还给对方。在未收回全部的发票联次的时候是不允许作废的,对方应该承担责任。你们的处罚是对方造成的,所以你们可以要求对方赔偿。2、如果你公司在他作废之前认证了,他应该没办法作废,他要开具红字发票。

5年增值税发票过期了没有认证形成滞留票,金额蛮大,如果你企业平时诚信纳税,而且该业务也是真实的,对方企业也没有问题,而且只有一单滞留票税局一般不会查。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发票类别和购货方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型来分别说明。

普通发票

购买方无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的主要用途是作为会计核算的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成本或费用,在增值税方面没有太多用途。

在这种情况下,发票的时效主要看会计凭证的时效要求。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当期发生的业务,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出,都要进行核算,如果发票没有及时收到,可以先使用中间科目进行核算,待收到发票后再进行调整,同时制作好会计凭证并存档。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要保存30年,因此,可以断定,销售方开出去的普通发票的有效期是30年,30年后可以销毁。


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会计核算和会计凭证的要求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一样,它的有效期也是30年。不过,由于增值税税款抵扣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是另有时间规定的。按照税法规定,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限调整为开票日期后360日,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有效期限是认证或勾选的期限,如果超过了360日,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就失去了抵扣功能,也可以说,抵扣联过期了。但是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则因为要作为会计凭证依然有效。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四种功能,一是记账或会计核算的功能,二是税款抵扣的功能,三是缴纳车购税的功能,四是车辆登记注册的功能。

第一个功能与前两者一样,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二个功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可以在开票日期360日内认证或勾选抵扣增值税,过期则无效了。

第三个功能则要按照车辆购置税的要求,需要在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则要按未及时申报纳税处理,会受到处罚和加收滞纳金的惩罚。也可以说,60日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有效期。

第四个功能则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要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否则不能上路。目前没有购车后多长时间必须登记注册的规定,但是对购车后临时牌照是有期限规定的,按公安部的规定,临时牌照的有效期最长为30天,如果超过30天,则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当然,你也可以将车辆在车库放置几年后再去上牌。不过,从常识来讲,我们可以以临时牌照的规定作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登记注册的有效期,也就是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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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认证期限的专票可以抵扣!

超过认证期限的专票,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

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况,已认证的专票未按期抵扣,同样需要注意。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

看下图:

特别提醒:

1.目前专票的认证期限是360天。

2.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进行认证。


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抵扣凭证,认证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180天。 过期视同放弃抵扣,能重开,单销货方肯定不干。因为这样重开销售方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就是触犯税法了!

发票的有效期一般会印在发票某个位置,注明XX年之前开出有效,如果开票日期早于约定日期,都属于有效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认证抵扣的有效期,是开票日之后的180天内,超过180天,发票还是有效的,但是不能抵扣了 如果没有约定有效期限,没有印制相关内容的,一般在新版发票出来之前,都是可以使用的,新旧版发票会存在一个交接期,一般在1-2个月,超过交接期后,旧版发票应该被新版发票代替。旧版自然就不能使用了。

一、进项发票没认证过期了,按照《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相关规定办理: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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