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挂面股东一般都是本企业原职工,在现有公司外单独设立一家公司,而单独设立的这家公司一般都是有各种不同目的的,大体上的话有下面三类情况。
1,本企业业务发展需要,协助本企业完善企业产品的前端或后端的原料供应或者后端市场销售。
我们知道在经济发展的现有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加激烈,而特别是当企业发展的一定阶段后,如果本企业的核心产品前端原料供应无法完全掌握,那么就像自己的脖子掌握在别人手中一样不利于企业发展(如,中兴通讯的芯片事件),而如果直接在本企业内部开展产品原料供应生产,但是其中又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对现有企业造成不利影响,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重新成立一家与本企业不相关的新企业,这样就可以完全将事情开展企业,也不必担心对现有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如此更有利于新企业的快速成长。
2,老板在法律限制条件内,无法成为企业的股东。
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老板属于政府公务人员,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或者对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行为的,在一段时间内是不能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所以如果老板属于这类情况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的,让其他人挂面股东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一般是此类情况的话,只要公司是依法正常经营的话,则无需过度担心其他问题。
3,名为公司实为专干违法乱纪的事情
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就比较糟糕了,首先老板是存心违法的,而作为职员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还被蒙在鼓里不知道真的情况,等到真的出事了老板也早就跑了,而作为职员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各种身份信息都在工商税务备案,就是想跑也跑不掉。
所以对于挂名股东来说,如果是前面两种情况,还稍微好一点,如果是最后一种情况,那么还是赶紧离开的好,那么如果判定企业的实际情况属于哪一类呢?其实只要细心观察企业,是否真的在干正经合法的事情,只要企业的业务是能落到实处的,而看上去不是空中楼阁,那么还是可以的,但是不管是那么一种情况,作为挂名股东的个人来说,永远是与企业捆绑在一起的。
作为企业职员所求的不多,就是能拿到每月的稳定工资即可,但是由于老板的各项考虑让自己成为了新企业的挂名股东,那么要想完全规定自己的责任与风险,则需要挂名股东与公司实际老板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申明的内容主旨就是“老板为实际老板,股东非实际股东,企业的实际运营完全由实际老板掌控”,只要有这份申明在,如果该新企业没有出现问题则罢了,但是一旦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最后被法院查处的话,那么这一份申明协议就是你的免责书。
公司财产与法人和股东财产独立,股东不存在出逃资金或出资不实情况,公司欠款没有用于法人和股东。
公司法人是根本就不能够免去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所谓的公司法人免责协议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但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挂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的风险如下:
第一,在行政责任上,挂名法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第二,在民事责任上,挂名法人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三,在刑事责任上,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在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挂名法人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挂名股东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股东,一旦需要承担责任,该股东无法避免。 挂名股东(显名)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于双方内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找隐名股东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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