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物权大于债权案例_物权大于债权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30 22:02:21 人阅读
导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并且还要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案例:

  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1.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 不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的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的义务。

  4. 有效。因为丙公司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和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的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先给付义务,但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的义务。

  7.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8.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和甲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 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债权案例: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当然是的,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的。

债权是相对权的、行使权力受到限制啊、需要对方的配合啊。

一:丙可以向乙请求交付A物。

因此时甲和丙达成合意 可以约定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 甲将对乙的物上返还请求权让与了丙。二:甲可以向丁请求返还原物 因为物权的追及效力 丙不能请求丁返还原物 因为债权是相对的 丙对甲的债权不能指向丁三:乙的主张没有道理。债权转让已经通知了乙。对乙已经发生了效力。乙只能向丙清偿债务,乙已经对甲的清偿构成不当得利。四:首先我们讨论存折持有人甲和丙之间的法律关系 丙窃取存折民法意义上侵犯了甲的物权 刑法上也构成盗窃罪,盗取信用卡等又提取进款的仍然按盗窃罪论处。甲和乙银行之间,乙构成违约,因为乙银行有为甲保存存款不得给其他人兑付的义务。甲和乙发生债的关系。乙和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五:三个合同都有效,因为债权和物权是有独立性的。三个债权(合同)是可以共存的,如果是普通标的物,那么履行谁的合同由甲决定,因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商品房买卖另论。甲就不履行的另外俩个合同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老赖不还钱为人诟病,债权人申请拍卖老赖房产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重要一步。

房产拍卖后,老赖还对房屋有物权吗?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物权。

物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可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如抵押权等)

其次,房子被依法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导致物权···消灭的···法律文书

从这项法律来看,老赖房产被拍卖,导致老赖对原有房产所有权的丧失

再次,他物权是所有权人之外的他人在物品上设置的权利(如抵押),所有权本人不可能在自己的所有物上设置他物权。从逻辑上看,老赖不可能在自己的房产上自己设立他物权,也可以说,不会存在所有人在自己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故,房屋被拍卖后,老赖不享有对房产的他物权。

综上,房屋被法院拍卖后,老赖对房产不再享有任何物权

物权指权利依特定物享直接支配排权利包括所权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律规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物品享受其利益并且要排除干涉权利或者说指自、直接支配产或者产权利包括所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产指土及建筑物等土附着物;产指产外物制定物权明确物归属充发挥物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主义现代化建设具重要意义  债权请求定行(作或作)民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原则相于债权者债务即必须定行(作或作)民义务债关系本质即民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都能单独存否则即失意义  物权案例:  甲公司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自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其价值200万元现及产设备、原材料、半品、产品甲公司贷款设定抵押没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院拟拍卖甲公司房产甲公司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参加竞买1000万元竞买功甲公司公司筹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1000万元交给院院依据竞拍结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房产户给丙公司  院裁定书达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房产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10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户丁公司名支付甲公司合同签订起半内能房产户丁公司名则丁公司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丙公司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1500万元价格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户手续房产户丁公司名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僵持半丙公司索性房产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签订合同房产市场价格变化  问题:  1.乙公司其现及产设备等产甲公司贷款设立抵押否立  2.某银行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房产抵押权实现乙公司现及产设备等产抵押权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备忘录效力何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何  5.丁公司否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义务  6.丁公司否权请求甲公司自未支付400万首付款情况先办理房产户手续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8.丙公司能否自合同真事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甲公司否请求院减少违约金数额  1.立根据《物权》规定经事书面协议乙公司现及产设备、原材料、半品、产品设定抵押须登记设立要件  2.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及产设备等产抵押没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即银行)选择任财产实现抵押权  3.具律效力院依据竞买结制作裁决书甲公司房产户给丙公司丙公司房产所事房产权属作特别约定具物权效力该备忘录没违背律强制性规定具债权效力丙公司甲公司负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房产户给甲公司义务  4.效丙公司房产所权权房产进行处且同房产签订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仅房产没户受影响仅物卖受影响  5.权丁公司行使安抗辩权虽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办理房产户房产产权丙公司签约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履行交房义务能作先交首付款义务丁权行使安抗辩权  6.权甲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户手续义务丁公司享安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先给付义务能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义务  7.能甲公司合同订立半内没履行办理房产户手续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条件已经  8.能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丙公司甲公司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事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律、行政规强制性规定社公共利益具律约束力  9.根据《合同》相关司解释合同约定违约金超造损失百三十数额高于损失事请求院予适减少  债权案例:  甲厂中国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份买卖合同;问:(1)本案合同所债简单债选择债;(2)本案乙厂做否适?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答:(1)本案合同所债选择债;(2)本案乙厂做适;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鱼塘经精饲养经营收;  问:(1)公民李某行属于性质?  (2)李某要求否合?  (1)本案合同所债选择债所谓选择债选择权事两标选择其履行债本案债务乙厂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属于选择债  (2)本案乙厂做适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理由立选择债事双约定选择权归属没约定由债务行使选择权本案甲乙合同没明确约定选择权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做确且甲厂已经接受乙厂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或退货请求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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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中您说的怎样理解物权优先于债权?我们就从概念上开始了解物权和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那什么是物权优先呢?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是指依物权效力的强弱,具有较强效力的物权或者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的存在或者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物权得到实现。

债权: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下面的案例您就明白了,废话不说,直接拿实际案例呈现给大家。

上面的案例是一个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根据案例来理解这种关系,是不是更加简单了呢?

这就是我今天给您分享的如何理解物权优先与债权?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也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

注:

文中的案例来自于兴业县人民法院网,如果有不妥的地方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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