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能作为直接证据吗_口供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0:29:32 人阅读
导读: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陈述,口供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陈述,口供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

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是可以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行贿人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若要定受贿罪,必须要有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

刑事侦查阶段,卷宗材料,当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材料。

侦查阶段的案卷材料,是保密的。

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据为凭证,囗供有录音可以的。

不能,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践中,只有被告人口供的情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

一、从形式上看,可分为:

1、只有单一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2、有二个以上共犯的被告人供述;

3、二个以上非共犯的同案的被告人供述,如一并审理的行贿与受贿、教唆犯被告人与未犯被教唆罪的被告人的口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被告人与用传授的犯罪方法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

4、有二个以上既非共犯也非同案但犯罪事实有关联的被告人供述,如非同案审理的行贿与受贿、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原案与本案被告人的口供。

二、从内容上看,也有几种情况:

1、单一被告人坦白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2、有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主要情节相互矛盾,难以辨别事实真伪;

3、有二个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的供述,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基本上吻合,但在一些细节上略有出入;

4、二个以上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口供,所供认的犯罪事实、情节均相互吻合。

三、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多少、程度来看,口供的内容又可分为:

1、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证明;

2、对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的证明;

3、对部分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包括共同犯罪中对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证明和相关联的被告人对相关联的犯罪事实的证明。

四、从口供的真实程度来看,有三种情况:

1、真实的,包括完全是真实的和主要事实是真实的;

2、有真有假,这里包括被告人故意造成的和无意造成的,有意造成的指避重就轻,讲一些留一些,无意造成的,是指认知方面的问题和记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

3、虚假的,指的是被告人为逃避制裁,制造谎言,或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

五、从口供内容对被告人之间相互利益关系来看,可分为三种情况:

1、共同利益关系,一损俱损,一利俱利;

2、对立关系,你利我害,我利你害;

3、无直接利害关系;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实与本人的罪责承担无直接的关系。

一般这样的被害人说的话是线索,不是证据。

在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中,有一种证据叫做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陈述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被害人陈述是直接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如果被害人对案情的讲述被侦查机关记录并签字或者自书了案情经过,那么这就符合证据的形式,属于证据中的被害人陈述。

但,被害人对赶来的警察讲述完案情后死亡的,其陈述就无法直接反应到法庭,无法在法庭上让控辩双方进行质证。也就是说,被害人这样的情况无法让其所述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这样的情况下被害人对案情的讲述不能成为证据。

警察听完被害人的讲述后,将被害人的讲述形成文字,自己签字,作为证据付卷的,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是间接证据。

被害人最后的对案情的讲述不能成为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凭借其死前的话判定某人杀人了。

上面讲的都是被害人最后的话能否作为证据的问题。

认定一个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罪名,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即使有被告人最后的陈述做证据,没有其他证明材料的,也无法认定一个人的罪名。

从问题来看,你说的证据归于证人证言或者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陈述类别,应分别来看。

被告人供述或受害人陈述,通常会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一般受害人会有夸大受害事实的一面,而被告人则有避重就轻的方向,对这类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仔细甄别,证据确凿才会作为定罪证据,法院绝不会在只有受害人陈述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下定罪量刑。

关于证人证言,一般是侦查机关在案件初期通过调查询问形成的证据笔录,目前司法实践,在控辩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会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而对于争议比较大的,则会通知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质证时漏洞百出、相互矛盾的证言,法院会将其排除,不作有效证据使用。

总之,言词(口头)证据的效力要低于物证和书证的效力,作为定罪依据前一定要先排除合理怀疑,法院一般不会草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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