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认定太难了_农民工工伤维权难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2:28:55 人阅读
导读:首先救治是必须的,所以不多说。工作当中受伤首先要有工伤认定这一步,由劳动保险部门主持认定,公司申请认定要在三个月内,个人申请要在一年之内。其次是如治愈后有伤残后...

首先救治是必须的,所以不多说。工作当中受伤首先要有工伤认定这一步,由劳动保险部门主持认定,公司申请认定要在三个月内,个人申请要在一年之内。其次是如治愈后有伤残后果,要经过伤残等级鉴定,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等级鉴定完毕就谈赔偿问题了,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有工伤保险的,由保险机构赔偿,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赔偿。以上是基本程序,正常都走这些程序。但有些用工单位往往出钱治疗后再给些钱补偿,就是所谓私了,有些受工伤者也接受这种作法,表面上看这种作法也不违法,但我个人不主张这么办,因为万一反悔什么证据都没有。供参考吧!

如何向劳动部门申诉。当你发生工伤时,不要着急,先看医生必须是正规医院,保留工伤证柜和医院住院费、证断证明等一切手续,将来工伤认定用和报锁。首先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符合工伤条件,如果单位不给你报工伤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应将发包单位即建设单位列为被诉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单位、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3.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4.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5.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位网友好!针对你所问做以下简单,供参考。 1,农民工在工作场所,或在工作处所以,也在外工作做事等,若发生意外,可申请工伤,其中,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是劳务合同,申请工伤,不予授理。 2,工伤认定一旦下来,劳动监察,监理,根据《工伤条例》给受害人,一一清算有资方承担的各项费用。这在《工伤条例》上有规定。 劳动裁判已经做出,送达,资方无异议,届满不履行裁决内容,受害人依生效裁判去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即可。 3,有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你干嘛去找律师呢。工伤赔付这块,法律有详细规定。要多,赔少,不是资方,受害人说了算。 再说说律师,律师的职业是服务拿钱,社会上律师多了,执业是否尽职,敬业不好说。 由上,维权,在现阶段是有一些困难,农民工朋友平时,工余看看于自已有关的法律,这对日后维权有帮助。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如果能确定劳动关系,你应当尽快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旦珐测貉爻股诧瘫超凯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就目前情况看,劳动合同搞单一合同,只有用人单位有一份外,民工手上没有什么证明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后先找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推诿的话,找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解决,不论用工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政策依据如下: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地要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今年工伤保险扩面的重要工作,明确任务,抓好落实。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今年重点推进建筑、矿山等工伤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 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力度,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六月一日

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协商解决不了,只能打官司了啊!社会需要正义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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