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用集体土地需要哪些条件_集体土地征收的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3:50:24 人阅读
导读: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需要严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

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想要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利益,就要明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只有搞明白征地的程序是如何一步步执行启动的,才能在特殊的情况下从容应对。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日益增大等问题,目前明确规定,集体房补偿安置标准将和同一位置的商品房补偿安置标准一致。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村改造房、单位集资建房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但国家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已成为导致拆迁困难的主要原因。为此,对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谢邀!以征代租,我没听过;回答这问题首先要理清征、租、卖的意思;

"征",只能是有关部门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享有"征"的权力,而且只能用作公益事业专项使用如公路部门征地建设新马路桥梁,市政农林水部门征地建设公园或农业示范展示园,排灌站等等,而且是需补偿一定金额;有"征"就不存在租;征地必须需与当地乡村政府协商,而且征地后,那一块地是不再属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

租,亦即是租地;任何单位公司个人都能与拥有土地拥有权的农村集体协商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每年租金价钱签定合同定下时间期限或每几年租金递加;租出去的地块所用权仍是属于农村集体的(在有的地方租地是要经当地有关部门土地租卖平台公开公示的以求公正公开的)。

卖,是要经农村上级部门批准的,批准后要经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性质转换如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商业用地的;在珠三角农村卖地都要公开拍卖的,以示公正公开。

在近十年内土地的征、租、卖都是越来越规范的,而且都有法规来指导进行的,至于以前有的地方农村有无历史遗留下的土地争议我不知道亦就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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