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如果判决主文里有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内容,继续计算利息,同时,计算迟延履行金。
2、如果判决主文里没有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的内容,只计算迟延履行金。
3、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及依据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2、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1、首先是法院执行案件的利息,先分为法院生效判决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判决的利息,是从判决书生效的时候,在15天内履行判决书内容,这个利息就是按照法庭庭审的利息计算,被执行人按照生效判决书的还款金额,去偿还欠款就行了。
2、其次是法院生效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且已经超出履行判决书时间,并且超出时间期限不长,原告同时也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拍卖,司法划拨,欠款人账户里面的资金被强制执行,这个期间的利息,法院并没有计算超过判决书的欠款利息,依然按照生效判决书的利息,进行执行欠款,说明法院有时候会考虑被执行人的还款压力,会减除被执行人的承担利息,但是有的地方法院对收取的利息,执行情况不一样,因情况而定。
3、最后是法院生效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并且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资产或者可以执行的财产,法院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经过很久甚至多少年后,还没有履行本次案件的还款义务,那么这个时候,法院执行回来的欠款,是按照从生效判决书到已经被执行回来的欠款中增加已经执行案件的利息。
原来的判决书上一般会写明付款期限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例如,被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现金某某元,逾期支付的,按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收利息。
然后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利息,统一按每日万分之1.75(相当于年息百分之6.39)计算利息。
具体计算就是:
应付金额=应付本金x1.75x逾期天数/10000
以上回答供参考。
附录: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