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伤人怎么定罪_抢劫杀人怎么定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36:03 人阅读
导读:抢劫是暴力性质的犯罪,最低量刑就是三年,最重的可以判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是暴力性质的犯罪,最低量刑就是三年,最重的可以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入室抢劫,如果是入户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最低量刑就是十年。

至于什么是“入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所以说“入室”和“入户”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区别对待。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历来都是严厉打击的重点。

  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那种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

  在抢劫财物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申,其杀人行为实际是实施抢劫行为的使用暴力部分,只定一个抢劫罪,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特征,如果单独定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不完全;抢劫行为如仅只抢得少量财物,又很难判处重刑。这样一来,“图财害命”这种抢劫杀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不能通过正确的定罪量刑得到揭示。这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际的分别定罪处刑的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因此,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这样可以做到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

  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理论上做法不一,认识不同,可以再进一步研究、总结;对于已实施完抢劫行为,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基本统一,即定抢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理论界也予认同。因为对后一种行为,行为人是以两个故意、两个行为(抢劫、杀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符合数罪的特征。

怎么看?

一,在我国,所谓‘’犯罪‘’就是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行为。而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犯罪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内容支配下实施不同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依法构成了不同的罪名。比如,犯罪嫌疑人行为前主观上欲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无论采取抢劫丶窃取丶敲诈丶骗取丶抢夺…等手段,他的犯罪之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侵犯他人财产,所以,《刑法》分则根据犯罪之目的和上述犯罪手段侵犯客体之共同性一一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将上述一类犯罪统称为‘’侵犯财产罪‘’。

二,那么,抢劫犯罪过程中杀死杀伤被抢人为什么不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呢?也正如本人所阐述的那样,‘’抢劫犯罪‘’一一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丶暴力威胁丶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A,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为‘’劫财‘’,非法占有为他人财物为根本目的,所以,将该罪划入侵犯财产罪一章;B,手段上‘’施暴‘’,C,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上讲,既侵犯公民财产权,而因‘’施暴‘’还侵犯了公民人身健康权或者生命权,即法理所述的叫‘’侵犯了双重客体‘’。

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抢劫犯罪从根本上讲,犯罪行为人是以‘’劫财‘’为主观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在犯抢劫罪的施暴过程中可能吓到受害人丶伤到受害人丶甚至致人受害人死亡,但,终究其犯罪的根本目的还是‘’劫财‘’,所以,我国現行《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抢劫犯罪中致人死亡的仍然构成的是抢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三,不认定抢劫杀人为故意杀人罪,是否会放纵罪犯呢?依我之见:不会。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丶直至死刑,即将‘’致人死亡‘’,已经作为刑罚时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而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被告人抢劫犯罪中‘’杀死了受害人‘’,法院均会判处实暴者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要根据罪犯抢劫时的‘’具体情况‘’(暴力致命性抢劫)来判定,‘’打死抢劫犯‘’究竟是属于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的法定情形不负任何责任,还是属于‘’一般防卫过当‘’承担因过当部分的责任?

一,关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A,关于‘’普通正当防卫‘’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丶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权利的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予以制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部分要承担责任。这就是平常所称‘’一般性正当防卫‘’又叫做普通正当防卫。普通正当防卫,其特点是:1,刑法保护合法利益的广泛性,2,不法侵害的罪名广泛性,既可针对暴力犯罪,也针非暴力犯罪,还可包括智能性高科技犯罪,3,适时性,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犯罪,4,适度性,达到‘’制止‘’犯罪的必要限度即可,也就是犯罪的侵害与防卫的手段、力度相适应而不可过度,否则,超出必要限度部分依法是要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B,关于‘’无限正当防卫‘’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对正在行凶的杀人、抢劫丶强奸丶绑架等严重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制止其不法侵害的不是防卫过当,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责任。这就是俗称的‘’无防正当防卫‘’又称为特珠防卫,其特点是:1,防卫犯罪手段单一性,即针对的是暴力犯罪,2,不法侵害客体的单一性,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3,适时性,针对的是‘’正在行凶‘’的犯罪,4,防卫手段丶力度、结果的无限制性,即使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伤残的都是法律允许的依法不负任何责任。

二,既然法律上将正当防卫分为‘’普通防卫‘’和‘’无限防卫‘’,那么处理本案例所叙述的失手打死了‘’抢劫‘’犯时,究竟是适用普通防卫,致人死亡按防卫过当论处,还是适用无限防卫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呢?

A,关于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丶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该条款又规定:‘’持枪抢劫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能够致被抢人重伤死亡的抢劫犯罪其手段可以判断这种抢劫犯罪往往是持刀、持械丶持枪,也就是说具有暴力性和致命性。

B,通过对上述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简析再结合案例我们可以假设分析:(1)如果此案例中抢劫犯罪在具体表现为持枪丶持刀丶持械具有严重的暴力性,且属于正在行凶并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致命性抢劫犯罪,对这种暴力致命性抢劫犯罪就完全可以,并毫不犹豫果断抓住对方‘’正在行凶‘’这个时机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即使当场失手打死了抢劫犯也不负任何责任。(2)如果该抢劫犯罪仅仅是采取以暴力‘’威胁‘’作为手段,表现为制造恐怖气氛从精神上强制被害人不敢反抗而不得已而当场交出财物,这就叫胁迫的‘’精神强制性‘’,对这种胁迫性抢劫犯罪只能行使‘’普通正当防卫‘’权,以制止犯罪为目的就必须把握防卫的‘’限度‘’,超过必要限度而打死了抢劫犯就属于防卫过当,依法是必须承担超出限度的那一部分责任,再比如,中小学附近常常出现一群小混混拦截在校学生采取打耳光的手段抢劫路上学生少量财物,此类行为肯定构成抢劫罪,但对这种并不危及生命安全的抢劫犯罪也不宜实施无限防卫致那些小混混死亡,所以,是否适用无限防卫还是以防卫过当论处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那么,此案例中的抢劫犯罪究竟是‘’暴力致命性‘’抢劫,还是‘’胁迫性‘’抢劫呢?请提问者根据案情结合本文的分析自行下结论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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