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增加诉讼请求的期限_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截止时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56:35 人阅读
导读:民诉意见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

民诉意见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从原则上讲,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原告就不能变更诉讼请求了。但是,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应该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五条规定: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同时,关于以上规定所提到的“正当理由”,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审理需要来决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关于允许变更的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尚未超过举证期限,所以变更诉讼请求还是可行的。

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具体看法院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面规定了举证期限,变更请求的期限。

1、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诉讼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告可以在新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当同一位阶效力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新颁布的《民诉法解释》关于增加诉讼请求提出期限的规定,即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应当为“法庭辩论终结前”

同时为了法律亦不能忽视被告一方的权利,应当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据此可以推论,当法院同意当事人一方增加诉讼请求时,也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对方当事人适当的答辩期。

  行政诉讼案件中并没有专门规定能否增加诉讼请求的问题,但是根据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当事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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