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国家赔偿标准_2017年国家赔偿新标准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7:31:33 人阅读
导读: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赔偿金提至每日284.74元。5月16日消息,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赔偿金提至每日284.74元。

5月16日消息,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来源:新浪新闻

您好!连续工龄15年以上,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有上限吗?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没有上限。具体如下:

注意!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有区别的哦!

一、2倍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满足以上两个要件:A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解除属于违反本法。

那么违反本法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知,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2倍经济赔偿金。

二、1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满足以上条款,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几款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四、经济补偿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若是违反本法解除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这是没有年限的,只有员工个人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过12年。

这是张志超案件的情况,大家看看: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

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庭审过程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

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后,终于等来无罪判决,等来了人身自由。此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和精神抚慰金合计789万元。最后法院核定赔偿332万。基本上大家都知道张志超要求700多万的赔偿不太可能被支持。毕竟我们《国家赔偿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冤家错案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有的案件在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方面有所突破,但总体还是少数。

对于国家赔偿,张志超称,“谁也不愿意用15年的青春来换这些赔偿,弥补不了15年失去的自由和痛苦屈辱”。当年的张志超年仅16岁,正处于最好的年华。但他在最好的年华蒙冤受屈。2020年获得无罪判决的张志超已经30几岁,由一个青年人直接成为一个中年人。青春无价,自由无价,再多的钱也买不来丢失的年华和自由。这300多万的赔偿要是同15年的自由和年华对比,确实不值一体。且这15年来,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实在太多。重获自由的张志超如何与社会接轨也是一个极大的问题。

另外,除了冤家错案的赔偿以外,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同样重要。张志超也表示,希望追究当年办案人的责任。冤家错案的产生往往伴随着一些违法违纪,乃至是犯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也是给张志超一个公平正义的交代。也只有通过办案终身制和错案追责制,我们才能减少冤家错案产生,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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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枉15年今日国家赔偿778万,网友说应该的,如何评价?

题主问题的核心是错判坐牢15年,要求赔偿,如何评价?我一直认为判错案不管得到多少的补偿,换不来失去的青春,所以张志超的778万,其实只是一个安慰,毕竟15年的监狱时光换来的,从当初不到16岁到现在30岁,以及他的家人为了他的事情做出来的努力,以及失去的大把时光,我在16岁的时候,正好是在上高一的时间,也就是说按照正常孩子的生活应该是,高中,大学但是这些在张志超身上都已经回不去了,不过事情已经发生,我们希望可以看开一些,毕竟30岁也只是人生刚刚开始。



关于山东女生奸杀案件的回顾:

01.时间。我们倒回到2005年。当然张志超是在2020年1月13日释放的,而在今天也就是6月1日,张志超代理律师袁枫依法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一共是778万国家赔偿,其中人身自由赔偿金18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00万元。


02.地点。案发前也就是2005年张志超还是山东省临沂市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


03.发生的事情。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女生小梅(化名)在学校失踪。一个月后,其尸体在教学楼三层一停用的厕所内被发现。2005年2月12日凌晨,高一24班班长、不到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带走调查。第二天,临沐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将张志超刑事拘留,之后批捕。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段是来源于相关媒体的报道。



后来怎么发现张志超是冤枉的呢?

根据相关新闻我们知道,早在2011年起,张志超及母亲马玉萍开始申诉。因为在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

而他的母亲在不断的奔走之下终于有了结果,经过6年时间的努力之后,终于在2017年5月,最高法立案审查该案。同年11月16日,最高法认定张志超案 “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

但是遭到了6次延期,一直到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不公开开庭再审此案。出庭的检察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山东高院依法改判张志超无罪。

细节方面。因为同案以包庇罪被判三年的王某某多次表示,口供是在办案民警的诱导下形成的;几位证人也证实,事发当天早上,张志超曾在操场跑早操,根本没有作案时间;现场血迹等没有进行鉴定;侦查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案发时,张志超不满16岁,讯问时无监护人在场。



说说自己的看法:

01.首先这件事情已经过去了,虽然现在再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以及毕竟当时的技术方面确实有些落后,但是我们希望可以找到真正的犯人,这样也不枉张志超的15年刑期,至于当时办案的人,我们认为确实有必要去深究,毕竟你的一句话导致了人家把最好的青春年华给了监狱。

02.关于赔偿金真的不多,以为根据国家5月18日发布侵犯个人权利规定来说,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而张志超羁押544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人生自由赔偿金的约3倍申请,即600万元。

03.放弃杂念,专注未来。说一句实话好好 孝敬自己的父母,这件事情就不要再去想了 ,因为过去的时光不再会有,好好照顾自己的母亲,她为了你奔波6年,终于有了结果,你出来了,你母亲也老了,父母的希望不就是想让我们早点成家立业,然后就了解心愿了,当然在此之前我们确实要在社会中适应现在潮流,找到一份好的工作。


总结:

我一直觉得有些事情离我很远,但是实际就在眼前,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我们也不能说全部责怪当时的审案人员,我们唯一希望的随着现在技术方面的提升,不要错抓一个好人,也不要冤枉一个好人,眼一睁一闭,一天就过去了。明天就是新的一天,迎接新的太阳,张志超加油。


回答完毕

欢迎留言发表不同的看法和想法:

被关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申请780万赔偿,对此你怎么看?2005年案发时,张志超还没有满16岁,至2020年1月13日被释放时候已经31岁了,他被羁押了5449天。申请780万赔偿倒是不多.但是我们现在现在应该追问的是真凶在哪里?谁对张志超刑讯逼供了?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突然在校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但是五年之后张志超却喊冤了。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声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才认罪的,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马玉萍立马给儿子找了律师,律师还真的发现了问题:第一,现场的物证没有鉴定。侦查机关未曾就尸检和警方认定的作案现场中的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第二,很多证据存疑。张志超供述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一样,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矛盾等诸多疑点。第三,该案还存在关键证据缺失。马玉萍开始四处奔走,为儿子申诉。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后,该案于2019年12月5日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检方提出疑罪从无,但法院未当庭宣判。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张志超被当庭释放,但是已经被关了5449天。

被关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申请780万赔偿,有没有狮子大张口了?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按这个标准,张志超羁押544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人生自由赔偿金的约3倍申请,即600万元左右。780万就不多了。既然相关部门已经认定他无罪了,赔偿也是应该的。毕竟被关了15年.15年的青春和自由是钱买不到的

但是这个案子现在让我们深思的应该是:张志超既然是无罪的,那真正的凶手是谁了?谁对他刑讯逼供了?总要有一个说法吧。要是抓错了人,让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谁负责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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