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适用不调解原则_为什么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18:07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二、就相关行政理论来说: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可以调解,只有其中特殊的情形可以调解。根据规定: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三)行政奖励。(四)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的啊,行政赔偿诉讼可以使用调解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给相对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应在相对人提供初步证据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

不可以,但行政赔偿部分可以调解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采用调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而必须依法判决或裁定。2、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之所以不适用调解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1)、行政权是国家法定权力,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不享有处分权。2)、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管理过程中的不平等地位,使得行政诉讼中缺乏适用调解的前提和基础。3)、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要么合法,要么违法,没有第三种选择,也没有调解的必要。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在对行政诉讼案件中有关赔偿的部分则可以适用调解。

对于民事诉讼:一审中必须先适用调解的有:普通程序的离婚案件,简易程序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标的额较小的 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二审中必须先适用调解的有:遗漏诉讼请求 遗漏当事人 增加独立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反诉 一审判决不得离婚二审认为应当离婚的不适用调解的:执行程序 特别程序(四类案件) 非讼程序(二类) 确认婚姻.身份关系的案件 其他追缴罚款 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严重违法应受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其他民事案件可以使用调解,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于行政诉讼,除了行政赔偿案件以外是不是用调解的。对于刑事诉讼,不适用调解 民事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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