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_伤情鉴定如何要求重新鉴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4:57:33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法律没有规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公安局是否同意鉴定,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法律没有规定重新鉴定的时间,公安局是否同意鉴定,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次法医鉴定时间限制是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大概一个多月。但是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

另外还有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这个是有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书后15个工作日向省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不可以随意申请重新鉴定。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申请伤情重新鉴应向原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书一般提交给负责该案件的部门,具体就是交给承办案件警官。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费用: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的规定,如果经重新鉴定后,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如果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费用则要重新鉴定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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