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我建议,对恶性杀人犯的死刑执行方式,就是他怎么杀受害人,执行任务的警察就怎么杀他!如果警察不能执行,就让受害人的家属来执行!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价值就是弘扬正气,打击邪恶。
我不支持废除死刑。
同时,我支持废除注射死刑,恢复剐刑、车裂、五马分尸之类的执行方法。
对于那些惨绝人寰、犯下滔天罪恶的畜生们,注射死刑、枪毙、绞刑都太便宜他们了。
重申一下!
我建议,恶性杀人犯的死刑执行方式,就是他怎么杀受害人,执行任务的警察就怎么杀他!如果警察不能执行,就让受害人的家属来执行!
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
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让他亲身体验一下受害人的痛苦!
让其他有犯罪思想的隐藏犯罪人员看了就不敢犯罪!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打击犯罪,惩前毖后!
总之,不支持废除死刑。改革死刑执行力度!
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适用条件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
2、适用对象限制
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质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5、执行制度限制
刑法第48条第1款:“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
第一,判死刑的犯人已经剥夺了政治权利终生,没有回旋的余地,正常情况下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当宣判执行你死刑了,这是法律对你最后的宣判,你不可以拒绝。
法律是不可抗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