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_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1:24:12 人阅读
导读:这个要申请司法鉴定,看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要是由于不负责任造成的,就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

这个要申请司法鉴定,看看是否存
在医疗过错。要是由于不负责任造成的,就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于此,我们应做以下理解,首先,必须是为了保护伤病员的生命与健康;其次,必须是伤病员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影响,具有生命危险;其次,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再次,采取的紧急措施损害程度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医务人员在抢救的过程中要尽职尽责,恪尽职守。

中医不是直观,无法以数据判定。但不能因少数误诊误断而一棒打死,西医治坏治死人不在少数,但以科学作挡箭牌,以直观作依据,好象让人无可话说。其实你用依据打嬴官司又如何,伤心痛苦的是家属和本人,落点赔偿而己。过去我刚读巜易》时有个体会,你用八卦算得再准,十中其八,但你也是迷信,天气予报十中其三,但人家是科学。基于这种理念,中医打官司方面完败

一、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3、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4、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条件 要承担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必须具体以下几个条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无损害事实即不构成民事责任,更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在医疗行为中,损害事实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的结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外和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则应由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和补救,不构成医疗事故损害。因为,该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功能障碍等后果。对患者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必须会导致其肉体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而患者的死亡或严重残疾也将使其亲属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所以,医疗损害既包括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财产的损失(、护工费等),还包括精神的损失。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民事侵权法理论,行为与后果有联系,才应承担责任。而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医疗违法行为是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而医疗损害则是医疗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事实因果关系确定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造成医疗损害结果事实上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确定构成事实上原因的医疗过失违法行为是否成为应对该损害后果负责的原因大小,不难看出,前者确定责任的成立,后者确定责任的范围。 3、行为的违法性。这是首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条件。违法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事故中,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违法或违规行为。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医疗事故中,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仅指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也就是说,只有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这一心理状态下,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结果导致对患者的损害事实发生,才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责任。

意外拒赔1:普通摔倒就死亡不赔

原因详解:一个健康的人如果摔倒了,可能也就是骨折或一些小擦伤,而如果某人普通摔倒就死亡,那极有可能是事故中真正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是其自身疾病,而滑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

根据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当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因此,一般摔倒就死亡,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意外拒赔2:中暑身故不赔

原因详解: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中暑不是外来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而且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可以预见的,也不是突发的。因此,中暑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不属于意外伤害。

意外拒赔3:高原反应不赔

原因详解: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产生高原反应并非“意外”,所以拒绝赔付。

意外拒赔4:个体食物中毒不赔

原因详解:食物中毒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三个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是因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疾病。

一般情况下,若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发生食物中毒症状者,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单独个人的食物中毒则会被视为个案,意外险不会理赔。

意外拒赔5:妊娠意外不赔

原因详解: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意外拒赔6:猝死不赔

原因详解:猝死是疾病,而非意外。猝死是人类最严重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是:平时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者,在出乎预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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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手术的原因是意外事故还是疾病?

疾病造成的医疗意外死亡,这块还比较空白,一般都进入了医疗事故鉴定,看有无过错。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患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发生医疗意外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中,需要结合具体诊疗情况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保重大疾病有哪些

  有些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比如北京,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而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什么情况不能报销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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