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试用期三个月肯定要实际工作三个月才算,其它任何影响都不是理由,因疫情呆在家不管多久,上班了还是要补足三个月的时间。
努力工作。
如果领导给我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说明领导对我的工作还不是特别满意,但也勉强能够接受,再给我一个月的机会,所以我必须更加努力工作,让领导更了解我,认可我。
初入职场,难免会遇到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对于试用期,单位总想地久天长地无限期的使用下去,而对于员工则恰恰相反,总希望早日结束试用期,马上转正成为正式工,拿到相应的报酬。那么,如果考核不合格是否需要延长呢?如果延长有没有法律依据呢?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首先,试用期是对劳资双方的双向选择。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试用期 存在的目的在于服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与了解,保护双方的权益: 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在此期间考核劳动者能否胜任具体的工作内容,是否满足公司招录标准,以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迅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和劳动报酬等条件,以此来判断从事的工作是否能满足自身对工作的期望,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其次,试用期的长短法律有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劳动合同法还专门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再次,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长。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
以下六种情形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延长试用期的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据此,用人单位发生超期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就面临的不仅是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约定的试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单位除了已经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工资外,还需按照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从每月数额来看,这可能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每月工资数额还要高。当然,对于员工来说就很可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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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六个月满后,再延长三个月,这种情形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的相关规定,试用期最长只能约定六个月;试用九个月后、转正前被辞退的情形也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有上述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理由,朱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和讲解。小李为一家公司新招聘的员工,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其转正后工资的80%。在小李工作的第七个月,公司依然没有给其转正,而继续给其发放的是实习工资。经小李和公司沟通后得到的答复是,试用期延长,至于延长多久尚不确定。后小李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的违法行为,公司不但没有将小李转正反倒单方强行与小李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小李在无奈的情形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经过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后劳动仲裁部门依法支持了小李的全部仲裁申请全部请求。为什么劳动仲裁部门会支持小李的仲裁申请请求呢?因为公司已涉嫌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小李在此次事件中无任何过错。
朱律师建议,如果用工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六个月满后再约定延长三月,在转正前又辞退劳动者的。说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可要求解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赔偿金,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再熬三个月吧。看看公司如何出下一张牌,也许你的工作效率不尽他的意吧,自己也要检讨一下自己吧。不要全怪公司怎么的。
站在公司角度来说,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可员工并不这么想,觉得这不是自己的原因,不转正就是对自己权益的损害。
具体来说的话,下面几点是需要考虑的:
公司不给转正,主要就是因为疫情导致长时间没上班。
三个月试用期,如果有长达一个月没上班,公司考虑适当延长试用期,其实是行得通的。毕竟实际来看,员工只试用了两个月。
但如果说,只是半个月、十来天没上班,公司不给转正,就说不过去了。
除非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
一般来说,延长试用期,都是试用期内,通过考察,还不能确定员工符合公司岗位要求。这种延长,是需要出具足够证据说明的。
但现在疫情当前,实属特殊情况。企业想要延长试用期可以理解,但不能粗暴进行。
在与员工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征得员工意见,再来延长试用期才说得通。
一般来说,企业想要延长试用期,无非就是因为已经工作的时间,不足以判断出员工合不合适。
可问题在于,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已经经过了两个月,还不能说明问题,那问题就出在员工身上。
站在企业角度来说,延长试用期,其实和“不合格”没什么差别。无非只是想再看看。
当然,也不排除在这个特殊时候,企业想延长试用期,节省一点转正后的成本支出。可这又只有几个钱呢?
所以,要是能接受,认清现实,就接受,接受不来就再换个工作。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读书认证作者。著有《从零开始学招聘》,合著《HR软实力》,头条等多平台签约作者。10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擅长生涯咨询、职业规划与心理辅导。欢迎关注,为您解惑!
面对视法律为“儿戏”的公司,你觉得靠谱吗?要我说,赶紧联系下家,辞职走人吧!在这样不靠谱的公司工作,干的越久,损失越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次数是这样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公司之所以要加试3个月,某种程度上,固然有你在这3个月试用期中的表现让公司感到有不满意的成分,追加试用期是想对你进一步考察;但这不能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一个是,公司想多使用3个月的廉价劳动力。
因为,员工试用期的工资只占转正后工资的80%。
另一个是,公司不想给辞退时的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不用给经济补偿的。如果追加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感觉你不合适辞退你时,就不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啦。
试想,公司连这么点”蝇头小利“都在”算计“员工;转正后,公司能善待员工吗?员工能得到理想的工资报酬吗?一个视法律为”儿戏“的公司,能有安全感吗?员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我看未必。
下决心走人吧,这样的公司不值得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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