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法条_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款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5:27:23 人阅读
导读: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于不予立案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所以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扩展资料: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依我之见一一公权利,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滥用或不作为。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圣神使命,这种法律监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丶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每一阶段及结果的监督。因此,如果确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而回复报案人“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如题所述误称的“报案”)刑事“立案监督”。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或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财产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后,有权要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强奸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要求,对于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该办理案件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经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有权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依法己经构成强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办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此开始就此案的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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