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予立案复议答复范文_复议不予立案的刑事案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1:12:25 人阅读
导读:按规定时限一般是3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

  按规定时限一般是3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依我之见一一公权利,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滥用或不作为。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圣神使命,这种法律监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丶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每一阶段及结果的监督。因此,如果确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而回复报案人“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如题所述误称的“报案”)刑事“立案监督”。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或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财产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后,有权要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强奸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要求,对于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该办理案件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经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有权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依法己经构成强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办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此开始就此案的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当然可以申请检察院对公安局不予立案申请监督,而不是申诉。检察院会对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如果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检察院也会维持公安局不予立案决定的。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局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会发立案监督通知书至公安局。公安局收到该通知必须立案,依法进入侦查程序。

在中国基本都是这样,我是云南昭通的,申诉了十六年,情况跟你说的一样,跟本没有讲理,讲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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