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_给律师的警告处分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7:52:21 人阅读
导读:低保是针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大多数情况来说,律师的家庭在停止执业期间是不至于会陷入到符合领取低保补贴的地步,如果真的家庭陷入了符合进取低保...

低保是针对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大多数情况来说,律师的家庭在停止执业期间是不至于会陷入到符合领取低保补贴的地步,如果真的家庭陷入了符合进取低保补贴的困境,那也是可以申请的。


虽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是这个问题相当的具有讨论价值。但是回答之前,还是先把问题的标点符号给他补齐了吧。这个问题应该这样说:

如果当事人把自己的犯罪证据告诉了自己的委托律师,而律师以举报人的身份把罪证举报给执法机关,导致当事人最终被定罪,那么律师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

这样就清楚多了。可以负责人的告诉你,律师举报你不会受到法律处分。因为律师同时也是自然人,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都有举报他人犯罪事实的权力。法律没有处罚举报者的相关规定。除非举报的是假的东西,则构成诬陷。

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当事人请律师的目的。二是律师的职业范畴和职业操守。

先说第一点。请律师,无非是为了在法律纠纷中为自己多争取一些利益,或者少承担一些损失。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做为当事人,有义务告诉律师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这样,律师才懂得应该从何处下手,帮助你维权或者减损。

再说第二点。律师的职业范畴是为个人或者团体提供法律服务。尽量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和减少损失。律师的职业操守,则包括为当事人保密,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前提,损害到当事人利益的事情肯定不能做。

从职业范畴来讲,他帮你打官司,当然只会以当前了解到是事情入手,去帮你维权。与当前事件无关的事情你没有必要告诉律师。或者与案件相关但对自己不利,而且尚未被执法机关侦破的事情,你也可以选择不告诉律师。这是法庭博弈问题,也是个人悔罪态度问题。律师不具备侦查案件的权力和义务,律师只能“就事论事”,查案子的事情,归执法机关管。

一旦你把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证据告知了律师,此时就考验到律师的职业操守问题了。律师既然受到你的委托,当然就应该尽量利用对你有利的证据为你维权或者减损;但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道德层面上又要求他应当揭露犯罪事实。如果律师选择漠视,那么他并没有违反自己的职业操守,因为替你打赢官司才是他应该做的,不是让你在官司中输得更惨。如果他选择了举报你,看似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但其实也是严重伤害到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因为他没有替你保密,造成了你更大的损失。那么以后谁还敢请一个告发自己的律师为自己打官司呢?律师只是一个职业,不应当要求他们以断送职业生命为代价去维护正义。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律师必须举报自己的委托人,因为律师是为个人或团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如果法律要求律师举报自己的委托人,那么律师如何做到一边提供服务同时又举报自己的服务对象呢?这不是完全冲突了吗?律师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所以,如果你想悔罪,完全可以把自己的罪证自己告诉执法机关,这样也许还算自首情节。如果你告诉律师,则会让律师陷入矛盾:是要保持职业操守还是维护社会正义呢?本人没有当过律师,不解其中滋味。以职业生存为出发点来看,大多数律师会做出何种选择,相信他们自己有判断。

警告,6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法条链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2、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可能有的朋友还不知道这个事情,我先给大家简答介绍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此事作为热点事件被多方媒体、包括官媒争相报道。

事情的起因是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开车前往海口中院工作时发现没有了车位。于是在路边非停车区域停了车,因为害怕被贴条罚款,于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写下了一张知会书,意思是自己受司法局指派来法院办理涉黑案件,由于没地方停车故将车停在路边。要求交警同志不要贴罚单,否则将追究交警领导和办事人员的责任。

此事被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倒不是因为事情是什么大事,律师的举动只能用“可笑”两个字形容。后续的处理当然是交警按照规定对其予以扣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从该名律师写的这份知会书来看,我只能说律师行业也不都是高端人士,云龙混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名律师该回炉重修。

第一,律师行业的确是司法局管理的,这倒是没错。但司法局和公安是两个不同的系统,级别上相同,根本不存在谁能管理谁的情况。很多地方的公安一把手兼任了地方副市长,故公安的一把手往往要比司法局的一把手还大。让司法局追究公安的责任,恐怕司法局的领导自己都要吓出一身汗了。

第二,在民间有一种对于我国司法系统的排位,公检法司、排在首位的是公安、排在末尾的是司法局。即使不懂法律、不懂机构情况,听说过公检法司说法的人也应该知道司法局的权力完全和公安没有可比性。这位律师哪来的自信要追究交警领导的责任。

第三,律师本来应该熟读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日常工作。可这位律师居然想要公然违背法律搞特殊化。来法院起诉或是工作的人员地位平等,没地方停车了就采用公共交通工具。因为你是律师,因为你是办的司法局分配的公差就能够特殊对待吗?想必这位律师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是经常利用司法局的抬头去吓唬别人以获得工作上的便利,所以才会把这样的事情当做家常便饭,写下了那么搞笑的知会书。

第四,现在是自媒体、网络发达的社会,任何小事都有可能会在网上被曝光,这位律师完全忽视了这点。人家说,搞特殊化也要偷偷地吧,他居然明目张胆在大庭广众下在车上贴了这份知会书,这无疑于打脸司法局。相信律所和司法局领导也是气不打一处来,等待这位律师的除了罚款扣分外,行业内通报和处理怕也是逃不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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