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诈骗罪的立案标准_社保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23:07:17 人阅读
导读:毫无疑问,你妹妹一旦涉嫌诈骗,那么,判刑是肯定的。按照诈骗金额多少,人民法院对其诈骗公司犯罪人员依据刑事责任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判决量刑程度依次在缓刑、或者是...

毫无疑问,你妹妹一旦涉嫌诈骗,那么,判刑是肯定的。

按照诈骗金额多少,人民法院对其诈骗公司犯罪人员依据刑事责任的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判决量刑程度依次在缓刑、或者是六个月以上十二年以下。

根据全国各地警察抓获的各类网络诈骗公司犯罪人员的判决来看,几乎没有不判决刑事责任的,且刑期大多数是在六个月以上十二年以下,情节轻微的,也是判处缓刑一年以上。

年轻人在社会上求职时,一定要睁大双眼,以免陷入非法诈骗公司,从而使自己触犯刑法而啷珰入狱。

年轻人、刚进入社会的大学生,在入职公司前,一定要核查公司的背景,了解公司的工作内容。一般来说,属不属于诈骗公司一看就知道。

诈骗公司大多数就是每人一部电脑,N部手机,然后就是对着面前的几本话术本,诈骗人员就开始利用网络广撒网,去实施诈骗。这是很明显的。

网络诈骗花样翻新,有最新的“杀猪盘"`PUA(控制术)、兼职刷单、网上招嫖、电信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荐股、虚假招聘、网络赌博等等换汤不换药的犯罪内容,这些都是以打电话发信息聊QQ为手段,引诱一些人上当受骗,以谋取个人暴利。

有些网络诈骗公司为了逃避公安打击,把诈骗公司设立在境外,如缅甸、菲律宾、泰国等等国家,然后实施疯狂作案。

以上这些网络诈骗公司的特征特点和无非是打电话、发信息、网上发布虚假内容等等工作内容,非常明显,如果作为一个己经有了一定的社会认知的成年人,你还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充当“凶手、打手“,那么,法律肯定是要予以严惩的。

当然,依照题主的问题内容来看,如果你妹妹不是主要的犯罪核心人员,并且你妹妹积极地认罪悔罪,或是积极地退赃返赃钱财,还是能有机会减轻罪刑而获到缓刑的。

擦亮眼睛,做一个守法懂法的好公民。

  社保资金诈骗可以定性为诈骗罪,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诈骗罪金额达到二千以上的,达到数额较大,可以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般是诈骗金额3000元以上即可立案。

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诈骗罪立案并不需要直接的证据,只要受害人如实报案,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视其情节予以立案。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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