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般不能开除。
如前边回答所说,两者不在一个层面。
法人股东在召开股东会期间,不认可股东代表身份的,因此时法人是以股东身份表达意见的,故有权提出异议。
股东如何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如何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管理,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确定;同理,如何撤换相关任职人员,也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真心谢谢悟空的邀请!
题主,我很高兴为你解答。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做一个澄清:工作20年以上,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说就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员工,只是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动合同。
第一,合法解除的情形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
第三,如果不按照上述第一、第二规定的情形,去真实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的话,都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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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导与下属有矛盾,没有权力直接开除这个在编下属。
如果是重要领导与其直接下属有矛盾,他只能与他们的共同上级汇报,有其共同上级负责处理,如果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这个上级也没权力开除该下属。
如果是重要领导与基层人员有矛盾,他也只能向这个基层人员的上司或考核部门说,如果不是违法乱纪的事情,也没有权力开除这个下属。
当然,重要领导与下属有矛盾了,下属的工作难得会增大,下属要想晋升晋级,其难度会增大。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员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若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债权债务纠纷确实难以避免,员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也是正常现象,这时候显然更需要工作来维系生活或偿还债务,如果允许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将导致这些人员丧失收入,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当然,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属于可执行部分,若法院要去用单单位配合执行,依法配合就是。
一般不违法。但是一 如果涉嫌偷资料去自己开公司的话就犯法,商业秘密罪。
二 若在职员工属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不得从事与所在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另外你自己开公司的话,需要做到的:做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
这么跟你说吧,你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公司解雇你,你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维护你的利益:
第一、不配合工商变更。如果公司解雇你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赔偿你的费用,那么你就可以不去工商局配合变更法人代表。当然这是一把双刃剑,有的公司老板本身就是很无良的,他用你做法人本身就是用你背锅的意思,所以你使出这招法的时候得衡量利弊。
第二、私人印鉴不交出,一般公司法人代表的私人印鉴理论上你保管的,如银行私人印鉴,如果对方不赔偿你的话,你有充足的理由保管你的私人印鉴。这一点除非对方变更工商执照,否则拿你没有办法。不过看你被辞退的这个阐述来看,我估计你的私人印鉴在公司开办的时候就被保管在财务那里的可能性比较大。
第三、如果以上举措还达不到你的目的,你可以你是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给合作伙伴供应商发函,声明你已被公司辞退,公司所有的行为都即日起与你无关,公司行为你概不负责,这是一个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怪招,一般明明是公司控制人但让别人做法人的老板都往往怕引火烧身,你抱定玉石俱焚的话,老板往往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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