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_最高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01:54:33 人阅读
导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共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共同关注。议论最多的,莫过于第三十四条了,该条原文如下: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该条解释中,争议最大的当属前半部分内容了。而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这二部分: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订书面合同,继续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在该条解释中“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只要双方同意可以视同为续订了劳动合同(实则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用人单位是不是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了呢?笔者认为,如此规定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现实中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仍继续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十分的普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借口劳动合同期满后,以未续签劳动合同来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籍此为借口,来逃避与劳动者继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

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字面上来看,似乎给了双方同等的权利。但实践中,好像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更大一些,这是不是意味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呢?哪种情形下可以终止呢?由于该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等待司法部门进一步的解释。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项是: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预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由此可以看出,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及时(三)》第一条是指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导致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因此,追缴社会保险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还是不理解的话,可以找找判决案例。

根据最高院最新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该解释发布后,原来的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已经失效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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