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四个月不给转正_公司拖4个月以上不给员工转正是违法行为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9:31:44 人阅读
导读:站在公司角度来说,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可员工并不这么想,觉得这不是自己的原因,不转正就是对自己权益的损害。具体来说的话,下面几点是需要考虑的:01三个月试用期,究...

站在公司角度来说,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可员工并不这么想,觉得这不是自己的原因,不转正就是对自己权益的损害。

具体来说的话,下面几点是需要考虑的:

01

三个月试用期,究竟有多长时间没有工作

公司不给转正,主要就是因为疫情导致长时间没上班。

三个月试用期,如果有长达一个月没上班,公司考虑适当延长试用期,其实是行得通的。毕竟实际来看,员工只试用了两个月。

但如果说,只是半个月、十来天没上班,公司不给转正,就说不过去了。

除非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

02

想要延长试用期,也并非那么简单

一般来说,延长试用期,都是试用期内,通过考察,还不能确定员工符合公司岗位要求。这种延长,是需要出具足够证据说明的。

但现在疫情当前,实属特殊情况。企业想要延长试用期可以理解,但不能粗暴进行。

在与员工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征得员工意见,再来延长试用期才说得通。

03

被延长,不是企业想省钱,就是个人能力确实有问题

一般来说,企业想要延长试用期,无非就是因为已经工作的时间,不足以判断出员工合不合适。

可问题在于,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已经经过了两个月,还不能说明问题,那问题就出在员工身上。

站在企业角度来说,延长试用期,其实和“不合格”没什么差别。无非只是想再看看。

当然,也不排除在这个特殊时候,企业想延长试用期,节省一点转正后的成本支出。可这又只有几个钱呢?

所以,要是能接受,认清现实,就接受,接受不来就再换个工作。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读书认证作者。著有《从零开始学招聘》,合著《HR软实力》,头条等多平台签约作者。10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擅长生涯咨询、职业规划与心理辅导。欢迎关注,为您解惑!

如果公司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最长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此时不算违法行为。 《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因此,如果试用期内工资低于相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工资,则应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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