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的教唆和教唆未遂有什么区别_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存在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3:35:33 人阅读
导读: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 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未遂,是指教唆者故意实施教唆行为后,而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其特征如下: 1.教唆者故意实施了教唆行为。

也就是说,教唆者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2.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

所谓“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被教唆者拒绝了教唆者的教唆;(2)被教唆者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3)被教唆者当时允诺实施教唆者所教唆的罪,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其他犯罪;(4)教唆者对被教唆者进行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施所教唆罪的故意,即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您好,

一、什么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关于《刑法》第29条的教唆犯,是一个重点、难点问题。教唆犯的实质是本人并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强化他人的犯罪意图并促使其实施犯罪。

教唆犯的特征可以用独立性与从属性相统一表述:教唆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要实施了唆使他人的犯罪的行为,就属于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不论他人是否接受和是否实施;从属性表明教唆犯的定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被教唆者:构成何历时要看教唆的具体内容(而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是否是既遂要看被教唆者实施该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总的说来,对于教唆犯应注意以下几点:

教唆的对象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问题。并非所有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据该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不能适用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二、教唆未遂的情形

所谓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是指“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教唆的罪。”具体情形包括:

1、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的犯罪意图(可能是当时根本就没有接受也可能是当时接受但随后又打消犯罪的);

2、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犯关于犯某种罪的教唆,但实际上他所犯的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罪;

3、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犯的教唆所引起的。

可见,如果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之罪后,但在具体实施教唆罪的过程中,没有得逞或自动放弃的,此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而教唆者仍属于教唆既遂,但并非犯罪既遂。

从语义看,“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是两种意思相近的词语。但在刑法理论中“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犯罪形态的概念。“教唆未遂”和“未遂教唆”的区别:一、二者所属范畴和性质根本不同未遂教唆是共同犯罪的范畴,因此,未遂教唆中的教唆犯与被教唆者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未遂教唆本身则是此共犯关系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除此之外,还存在预备教唆、中止教唆两种未完成形态;而教唆未遂,只是一种单独的犯罪,它虽然也包含不同的未完成形态,但这里仅指这一单独犯罪本身。因此,不应将共犯中的一种形态与另一种单独犯罪混为一谈。 二、二者的构成特征不尽相同二者虽然都要求教唆犯在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在客观上具有教唆的行为。但是,未遂的教唆的成立还要求教唆者的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教唆未遂则仅要求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之罪。 三、二者本身所具有的属性不同 未遂教唆存在于共同教唆犯中,它的存在必然要求以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条件,它本身的属性一般也要由被教唆者的属性所决定,因此,它具有从属性。而教唆未遂中的教唆犯,由其特征所决定,其犯罪性与刑罚性都不依附于被教唆者而存在,因此,它仅具有独立性。 四、二者在定罪上不同 在定罪上,未遂教唆是按被教唆者的犯罪性质定罪;而教唆未遂要按教唆者所教唆之罪定罪。

未遂的教唆可以理解为甲明知乙家空无一物,而教唆丙前去盗窃,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

教唆未遂是甲教唆乙去杀丙,乙也实施了相应行为,但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目的没有实现。未遂的教唆是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教唆未遂是本可能实现,但因为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实现。

 看具体情况而定,但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关规定如下:《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遂的教唆,即想要教唆,但是没有成功;教唆的未遂,即教唆的行为没有被执行。前者是有思想没有行为,后者是有行为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没有成功。法律不禁止yy,所以“未遂的教唆”不属于可罚的违法行为,但是教唆的未遂虽然对侵犯对象没有造成真正的伤害,但是对被教唆人造成了一定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属于可罚的违法(犯罪)行为。

被教唆人出现犯罪预备的情况,对于教唆人应当认定为教唆未遂,犯罪形态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比一下就知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人都要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被教唆人出现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也是实施了犯罪)时,却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很明显不合情理,也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教唆未遂: 老王让老李去盗窃,老李去强奸了。未遂教唆: 老王让老李去盗窃,老李盗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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