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院裁定不强制执行_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6:28:25 人阅读
导读: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且执法程序违法。故此,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人民法院以缺乏法律依据及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没有法律依据且执法程序违法。

故此,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无效的,同时也是非法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作出裁定。行政机关不能够据此处罚决定对处罚对象再进行处理。如果该行政机关任然坚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被处罚对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你好,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措施。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依照法定的顺序,执行企业的破产财产。原企业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执行的,可以予以罚款或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二、《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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