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过的案件还能再审吗_再审后还可以再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9:21:08 人阅读
导读: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两次审理就发生法律效力了。第一次审判就是一审。一审结束后,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就进入了二审。如果上诉抗诉...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两次审理就发生法律效力了。 第一次审判就是一审。一审结束后,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就进入了二审。如果上诉抗诉期过了之后,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了,也就是生效了。 对于生效的判决,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就可以提出再审。再审可以由检察院、法院或者当事人提出。

再审维持原判还可以申诉吗?为什么?

可以申诉,但是想要翻案的难度就很大了。

法院再审只能申请一次,所以法院再审以后维持原判,这个时候已经没有办法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若当事人这个时候对于再审裁判仍然不服,仍然坚持认为存在错误,这个时候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另外一个途径就是所说的申诉,但申诉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个方式。不少当事人常年不断申诉,最后基本也都没有结果。

你如果有新证据末提供过!或未被采用!途径有2种,一可向一审法院提起补充证据再审。

二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重审。但是是向二审机关抗诉。不是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如果认为二审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1、再审申请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均裁定驳回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来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的民事案件,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又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子已多年且再审终审结束,当事人仍然不服,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解决。

从审判程序来讲,一个案子已经经过再审终审结束,说明这个案子已经了结,当事人再提出申诉之类的要求,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我国的审判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子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该案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法院对该案作了结归档处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无论你服与不服,都必须按照判决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在二审终审后仍然不服的,有相关确实证据,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从审判监督程序看,再审案件终审结束,更加说明案件最终了结,当事人更没有必要提出再审了,当事人只有服从判决,履行判决结果,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不服也不行。当然凡事都有例外,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这些情形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对多年再审案件终审结束的不服的,可以从这四种情形入手。

就当事人而言,当事人对多年再审终审案件不服的,启动再审程序已经失去如上面说的四种例外情形之外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只有从这四种情形入手,找新证据与审理该案时审判法官的违法行为。也要依照规定在知道应当知道之日六个月内,及时提出再审。

当然,当事人最好聘请律师为自己服务,这样会少走弯路,多些便利,毕竟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律方面比自己擅长多了。还有就是法院判决结果与自己所能承担法律责任出入不大,对自己生活、工作影响不大的,当事人也就没有必要去申请再审了,也没有必要浪费自己的精力与财力。

依我之见:‘’只要符合再审条件,依法可以再申请启动二次再审丶三次…N次再审!‘’

一,因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确立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纠错原则,其具体表现就是无论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错误(比如侦查取证丶审查把关丶法庭审判),还是涉嫌犯罪事实认定丶法律适用丶定罪量刑等实体处理错误都必须本着‘’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原则来加以纠正,所以我国現行《刑事诉讼法》设立的‘’审判监督程序‘’中既没有对再审申请的时间丶次数等加以限制,从法理上讲只要再审的次数符合刑事申诉再审的法定情形,该刑事案件无论经过多少次再审,依法仍可以向中级法院丶高级法院丶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的刑事再审。

二,可能有网友会问: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是在前几年出台了限制申诉再审的有关规定吗?依我之见: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如果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违法限制公民的刑事申诉权,其司法解释与上位法律抵住的自始无效。

三,从实证刑事案件纠错来看,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就严格贯彻执行了刑事诉讼纠错原则,比如内蒙古在审理‘’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犯案‘’丶‘’聂树斌故意杀人案‘’等冤假错案时,就是上述错案的家属一次丶二次丶三次……长达二丶三十年的申诉再审,驳回申诉丶维持原判,又再次丶再再次申诉刑事再审……最终,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丶维持原判的高级法院丶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了当事人无罪,从而纠正了错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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