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个涉及被执行人的追加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因为死者不是法律上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法律也规定可以将继承人列入为被执行人。当然,若是放弃继承,那直接执行遗产即可。
所以,父母死亡,子女完全是可以被列入被执行人。
至于问题踢到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子,在老公过世后将房子过户给妹妹,这个则是其他问题。若这个过户行为存在不合理低价行为,有可能涉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作为债权人依法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并将房产用于债务清偿。
不管债务人的父母有没有去世,有没有留下遗产,都是与债务人相独立的法律主体。
凭什么追加他们作为被执行人?
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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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决,判谁给钱就谁给钱。
被执行人死亡,如果被执行人还有遗产,一般来讲可以将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等追加为被执行人。
主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上述追加的被执行人清偿的范围,以原被执行人的遗产数额为限。例如,原被执行人待执行债务100万元,现在被执行人死亡,留下价值75万元的遗产,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其继承人,清偿75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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