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滚利属于套路贷犯罪吗_砍头息算不算套路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2:52:26 人阅读
导读:应该不还钱!500元滚雪球滚到28万元,确实令人吃惊,但是套路贷团伙的主要盈利点就在于利用受害人的违约来换条子,将本身违法的利息换个形式重新变成新的借款再计算利...

应该不还钱!

500元滚雪球滚到28万元,确实令人吃惊,但是套路贷团伙的主要盈利点就在于利用受害人的违约来换条子,将本身违法的利息换个形式重新变成新的借款再计算利息,以此反复达到滚雪球的目的,所以作为普罗大众的我们能做的就是杜绝套路贷,贷款借款一定要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切不可贪图放款快!无手续费所谓的名头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套路贷的定义及手段

定义: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所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所以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得出,套路贷的几种特定是身披借款合同的合法外衣,通过虚增金额,恶意违约等方式增加借款人的实际负债数额,再行通过诉讼、暴力催收的方式来达到自己不法目的!


手段:

  •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 (5)软硬兼施“索债”。
套路贷犯罪团伙的犯罪手段大多都是如此形成,万变不离其中的,但是无论如何作为借款人的我们完全可以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而切不可贪图方便而酿成悲剧,正如本案当中的学生一样,借款500滚雪球成为28万的下场,难以想象身背巨额债务如何安心学习生活?

有本质区别,高利贷仍然属于民间借贷而不会构成诈骗犯罪,而“套路贷”则只是假借了高利贷的表现形式来实施诈骗或者敲诈勒索等犯罪

因为高利贷和“套路贷”都会体现为民间借贷,因此司法机关针对“套路贷”的司法解释在开章第一条就详细说明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上面的法律文件内容可能过于专业,所以我大体梳理出来二者的核心区别

  • 高利贷图的是双方事前自愿约定好高额利息,而“套路贷”则会在利息之外,利用各种手段要求借款人支付其事先没有预料到的费用,这些费用大多数情况下会远超过约定的利息本身,这些利息之外的费用才是“套路贷”的真实目的。


正因为“套路贷”不像高利贷只是为了赚取利息,所以“套路贷”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 虚增借贷金额;例如本来约定借款3万元,但签署借款协议的时候却说只能借到1万元,但是仍然要在借款协议上面写借款3万元,或者借款3万元,但签署合同时却要求将借款金额写成5万元。

  • 制造虚假给付痕迹;实际上只借出了3万元,但是合同上面写了借款是5万元,没有实际借出的2万元往往就会让借款人签署收据说明自己以现金的方式收到,而另外的3万元则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制造出5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的假象;又或者将5万元全部转账到借款人的银行卡,但是要求借款人马上现金取款2万元还回来,这样同样能够实现表面上给付了5万元,而实际上只给了3万元的效果。

  •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套路贷”往往会在借款合同里面约定苛刻的还款条款以及严格的违约责任,目的就是为了让借款人不可能按照约定来还款,甚至有时候会在借款人要按约还款的情况下刻意回避借款人,让其无法及时还款而形成违约,或者随意找理由来认定借款人已经违约,这与高利贷一般都想及时回收本金的做法相反。

  • 平账垒高借款金额;“套路贷”往往为了能够不停地“挖掘”借款人的利用价值,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会假意帮助借款人,找来事先串通好的第三方来帮忙还款平账,在借款人与第三方之间再形成新的债务,实际上就是将借款人再循环“套路”一次。

  • 软硬兼施恶意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软手段来催收,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或者其亲友索取“债务”。


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本质上仍然是民间借贷,只是利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律支持24%以下利率的民间借贷,36%以上的利率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明确指出“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高利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也已经明确指出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不受法律保护。

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强烈要求严打套路贷

砍头息是明显不合法的,也是套路贷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砍头息就是不合法的行为,正规金融机构是不会存在砍头息的,常见于民间借贷中,砍头息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就是隐藏实际利率。看似不高的利率,由于砍头息的存在,综合计算会让借款利率变得较高,我们在民间借款时特别要注意这点。


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月利率20%

本金8000元,利息2000元,实际利率就是40%,无论哪种方式,这岂止是套路贷啊,简直就是高利贷啊,这样的贷款题主也敢借?只要几个月,利滚利都能吓死人。


综上所述,砍头息是明显不合法的,也是套路贷的一种。题主借的应该是高利贷,千万要小心。


网络套路贷一般都是利滚利等违法合同,要挟欺骗贷款人而获取暴利。扰乱金融秩序,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违法犯罪过程主要采用欺骗和要挟手段,大多涉嫌敲诈勒索罪。视情节也有少数涉嫌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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