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全款购房离婚后可以分吗_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1:43:10 人阅读
导读:依法依规,不忘良知道德和人情常态!婚前男方全额买房,离婚时,就要看男方在婚姻期间内,是不是对女方做出了特殊的定约,或者是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才能给出合法...

依法依规,不忘良知道德和人情常态!

婚前男方全额买房,离婚时,就要看男方在婚姻期间内,是不是对女方做出了特殊的定约,或者是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才能给出合法的正确答复。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的个人财产是属于个人拥有,不因婚姻而改变个人拥有的性质。自领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之日起,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双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赠行为,是属于合法行为,能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男方全额买房,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男方所有,这是无可争议的事情。如果男方为了结婚,在婚前或者是婚后,立下了字据,愿意以一半的房产作为婚姻的保障,或者是无偿赠送给女方,哪怕在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是属于男方 ( 立字为证 ),或者是和平分手的,女方就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因为,前者是过错行为,后者是属于赠予行为。

如果男方在婚姻期间内,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 除非有特殊的约定 ) 依法这是属于夫妻婚内的赠予行为。意味着男方在婚姻期间内,无偿的将一半的房子赠送给了妻子。房产一半的权属归了女方,离婚时,女方就有一半的房产拥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男方婚前全款购置的两套房产,只要婚前是属于全款独资购买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都是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对于婚前财产的拥有权的归属,就是属于男方的,再离婚,法院也不会把一套房产判给女方的。

除非男方在结婚以后,自愿赠与配偶一套房产,这种赠与行为法律是支持的。丈夫自愿放弃了对这套房产的拥有权。那么,这套房产的拥有权就归属于配偶了。但是,还必须留有男方亲笔签名的赠与字据为证,口说还是无凭的。在离婚的时候法律是讲证据,才能把这套房子判给女方。

夫妻离婚,分割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什么叫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就是男女双方自打结婚证,婚姻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成为了合法夫妻的之日起,夫妻双方合法的总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双方的收入,对共同收入,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消费权和处理权。在婚姻期间内,用夫妻的共同收入,添置的任何动产和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对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同等的使用权和拥有权。在离婚的时候,各占一半。

至于你说到的你的两套房产,在离婚的时侯,会不会分一套给女方,如果你愿意,女方肯定会收下一套,如果你不愿意,她连一片瓦砾都没有。就算你在婚后,把两套房产证上都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只要有购房付款充分的证据链证明,两套房产是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想撼动你对两套房产的拥有权,比登天还难。

谢谢邀请,楼主提的问题是,婚前房产是一方购买,结婚几年后离婚,增值部分和减值部分应该怎么分的这个问题。不是说你想得到就能得到的,肯定得依据法律法规,才能得到靠谱的答复。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谁出资,谁买房,房产的确权就是属于谁的。房产的确权者对该房产就拥有了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这是合法的个人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再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自领结婚证,成为了合法夫妻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间内,任意一方的收入属于双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双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

同时,法律还认可,家庭财产是由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组成的。婚前的个人财产并不因为婚姻而改变它的归宿性质,永远是属于个人拥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由此可见,婚前一方买的房,无论贬值或者是产生了任何孽息,升值,利益是属于个人拥有的,损失也是个人承担,可以说,与对方没有半毛钱关系。因为,它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依照法律法规,另一方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

法海一粟认为,如本案情况下,如果离婚,女方有权分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1、涉案房屋原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因为题主说了,该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购买,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涉案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

2、加名的法律意义。夫妻一方要求在另一方所有的房产证上加名的新闻屡见报端,这说明,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常见。那么,加名的意义何在呢?法海一粟认为,加名的目的,就是请求加名的一方,希望获得另一方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否则,加名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就是说,如果加名的结果,并不能使得请求加名的一方获得任何利益,那么,就不会有加名的意思表示。

3、加名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述规定在法律上称之为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双方一旦对此进行了约定,就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加名的原因及结果来看,法海一粟认为,加名行为,就是以行为的方式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的行为,一旦加名行为成立即双方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加名登记完成之后,该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就是说,自此之后,该房屋即由原来的一人所有变成共同所有。请求加名的一方成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4、离婚时,女方对于涉案房屋有权请求依法分割。这是因为,涉案房屋已经由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如此,女方作为共有权人,当然有权请求依法分割。

加名有风险,且加且谨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要看房本上有没有你的名字。

不过,你这么图人家的财产?对方如果能拿出他们全款的证据,有你的名字也别想!我咋就这么看不惯图人家财产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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