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债务人未到期债权进行保全_债权保全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22:03:15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依法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保全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这里所说的到期债权,没有明确是否包括已经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但也没有将其排除在外。

因此,只要是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均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执行,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针对法院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就此应予中止。

这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因为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了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财产保全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法律途径,虽然对有些财产的保全不及抵押担保的效果,但也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建议对有财产的债务人进行保全。

注意点:

1、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存在到期债权,债务人逾期未履行。

2、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自动解除。

3、不管是何时进行保全,最重要的是能够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特别是可能转移的财产。我建议保全最先冻结债务人银行账户,其次是有产权证的房屋,其他的财产根据变现的难易程度确定是否保全。

4、诉讼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提交可以证明债权的凭证,提供担保,原来以提供金钱为主的担保方式,变成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担保,这种方式方便快捷,在法院就能办成。不过要缴纳担保费用。

5、诉讼保全一般等额保全,超额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但对于不可分财产可以整体保全。

6、保全一般是有期限的,在保全到期前,申请人要申请续保,否则过期就无保全的效力。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分开回答。

第一,财产保全的问题。诉讼前和诉讼中,原告都有权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被告的债权也属于被告财产的范畴,例如收取租金的权利,法院可以要求承租人向法院账号支付租金而保全该租金。

第二,代位权。如被告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权,代被告去行使债权权利。

第三,协助执行。法院有权向被告债务人传发协助执行书,要求被告债务人就金钱支付到法院,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类似,但一种是保全,一种是直接执行。程序不一样,性质一样。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可以看出被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被告)、利害关系人(即被告)的财产。若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乙不履行到期债务,但乙对丙有到期债权,乙没有可供执行财产,那么甲可否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丙不是该保全的对象,所以甲不能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进行保全。这里甲只能对乙诉讼,判决后对乙对丙的到期债权可申请执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丙进行查封、冻结等措施,而不能进行诉讼保全。

  简单地回答是可以,但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1、未到期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原则上是不可以保全的。  但如果未到期债权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虽然第三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在债权人无违约的情况下,未到期债权仍然具有约束力,因此对这种未到期债权可以进行保全。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有明显的违约风险,第三方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时,则不得保全。  因此第三方具有司法协助义务,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暂停向被执行人支付,或将相应款项交至法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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