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赌人员是否构成赌博罪_参赌人员会被怎么处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19:19:15 人阅读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赌博罪,应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就构成赌博罪,应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赌博罪定罪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生活中以赌博为娱乐活动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赌博罪,只有那些以赌博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的行为才会构成犯罪。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赌人员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是与不是就能回答。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任何人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聚众赌博,或者是好逸恶劳,以赌博为职业,在别人开设的赌场上参与赌博的,都是犯了赌博罪。案发后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自古以来,赌博就是社会上的一个毒瘤,一旦染上赌博恶习,无疑是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轻者负债累累众叛亲离,不能自拔。重者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常言道,赌博赌博,越赌越薄,更有十赌九输的金玉良言,这些都是无数人用血的教训,甚至性命才换来的警世恒言。

笔者在此忠告诸君,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已,洁身自好,远离赌博。否则一旦触犯刑律,身陷囹圄时悔之晚矣。

赌博被抓之后,如果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要是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那么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扩展资料: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赌博行为并不一定就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里需要做一个详细的区分,一般的赌博行为只是生活中的娱乐行为,但要是情节比较严重或者数额比较大的话,则可能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在达到了国家规定立案标准的情况下,甚至还会构成赌博罪。

利用微信博彩的庄家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法律上,上述两种方式进行的网络博彩都可能涉嫌犯罪,对于网络博彩的庄家来说,他们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也就是说,这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况下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的“开设赌场”,因而可以以开设赌场罪来定罪量刑处罚。

随着新型赌博形式的出现,法律上所规制的开设赌场的类型也逐渐增多,例如上面提到的通过微信群进行赌博操作的方式,也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最高法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等开设赌场案

指导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法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等开设赌场案

指导意义: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利用微信赌博是否构成犯罪以“营利目的”为标准

我国刑法也有规定赌博行为构成赌博罪的条文,但法律明确将赌博罪限定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之下,也就是说,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行为不认为构成刑法上的犯罪。

但我们如何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呢?

一是通过数额来判断。

都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当地居民的一般认知、参赌人员的经济情况等来判断赌博涉及到的数额是否过高,是否属于日常“怡情”的娱乐活动。

二是通过频率来判断。

通过考虑参与赌博的频率与每次赌博持续的时间等要素,来判断赌博是否属于一般的娱乐活动,而不属于业务性的营利活动。

三是通过参赌人员之间的相互关系来判断。

在一般娱乐性的赌博中,参赌人员往往除了赌博之外还有其他的社会关联,例如亲戚、邻居等等,而在以营利为目的的赌博中,参赌人员之间往往是临时凑起来的,或是除了赌博之外无其他社会关联。

当然以上参考因素也仅仅是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官们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通过行为外观来判断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总而言之,普通人平常小赌怡情是不能够以刑法赌博罪论处的,参与网上赌博若仅为娱乐,则也不应当构成犯罪。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涉嫌赌博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赌博流水10万,一般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刑要看行为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社会危害性、有无法定从轻情节等。

二、法律依据: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赌博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在相关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于明知而帮助开设赌场、经营赌场、赌博资金之流转、介绍赌场员工、介绍参赌人员等事关赌博的居间行为可否认定为赌博罪的共犯还存在争议。现在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笔者认为,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必须注意两点:

1、必须有共同的赌博犯罪故意。即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行为人的认识状态是明知,认识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在此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意思的联络和沟通可以是双向的也可以是单向的,即使他人不知情也不影响赌博罪的成立。换言之,赌博罪共犯可以是片面共犯,但不限于片面共犯。

2、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所谓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不是可有可无。依此认为,对于那些在赌场组织赌博行为,没有开设赌场,参与抽头分红的受雇人员,由于他们的帮助行为不具有直接促进作用,一般不应以赌博罪共犯处理。

二、如何界定赌博罪

(一)赌博罪与一般行为的界定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的法定界限

1、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3、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对这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赌博毕竟不是一种良好的习惯,有人常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可是有多少人奔着小赌的目的,结果赢了越来越想赌,输了就想着要把输掉的钱赢回来,不知不觉,连自己都没有意识到已经成为了大赌,赌博不仅仅是家庭和谐的破坏者,它同样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所以,远离赌博,这是道德和法制的双重要求。

在对赌博犯罪的共犯进行认定的时候,一是要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要对犯罪提供了一定帮助。然后再区分是属于主犯、从犯还是胁从犯,进而确定觉得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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