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的退伙,是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退伙可以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是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2.法定退伙
法定退,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退伙。法定的原因主要有:合伙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
3.开除退伙
开出退伙,是当个别合伙人的行为危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时,其他合伙人通过协商强制将其清除出合伙的情况。
4.协议约定成就时。
合伙人退伙有书面协议约定的,当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
需要注意:
1.如果是被开除退伙的,退伙人30日内可以起诉。
2.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A,C答案解析:[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感谢邀请。依据我国目前《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退伙生效时间有两种,如下
第一,在发生下列事由时,退伙的生效日为退伙事由的发生日而非实际退伙之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等;合伙人丧失合伙企业约定的相关资格;合伙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无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时。这种退伙生效日的规定具有溯及力,比如,在合伙人甲死亡之时,其就已经产生了退伙效力,没必要等到该合伙企业召开有关会议并依法宣告。
第二,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执行合伙事务中有欺瞒欺骗等不正当行为而被从合伙人中除名时,该合伙人退伙的生效日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这种退伙时间较为简单,定点生效。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人,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知你退出前,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先看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06/t20190625_302868.html:
(一)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先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2、38、39条)。
(二)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条)。
(三)退伙5年后提出的债务
1、如果5年后提出的债务,确有证据证明是在退伙之前发生的,而合伙人退伙时,未对此类债务有约定,那退货人应当承担责任;
2、如果退伙时,特别约定此类潜在债务退伙人不承担,那么该合伙人不应承担;
3、如果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与该退伙人无关。
(一)看一下第57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负债参考上述“一、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
(一)如果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负债参考上述“一、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
(二)如果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2条)。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77条)。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81条)。
(三)退伙5年后提出的债务
1、如果5年后提出的债务,有证据证明是退伙前的债务,如果没有约定,以该退伙人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2、如果有约定不需要承担,则不承担;
3、如果在退伙后发生,更不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