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主债务人是_票据债务人是哪些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2:58:22 人阅读
导读: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对票据进行承兑,这一业务确实属于表外业务,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负债。企业签发票据后,需计入应付票据科目。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也蕴含着不少疑难之处。

《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按照《票据法》规定,银行对票据承兑后,银行(承兑人)是第一付款人,只有当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才可向企业(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企业承担的是第二(如果企业未被追索,甚至更后顺位)付款义务。

既然按照《票据法》,银行是第一付款人,未来须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不需计入负债?很多人可能抱有这种观点。

原因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这里的“企业”是指会计报告主体,并不是特指题干中的企业。对于银行来说,实务中银行对票据承兑预期并不会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承兑只是一种担保付款的承诺。因为企业签发票据并向银行申请承兑时,银行一般会要求企业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率缴存保证金。具体比率由银行视企业的信用资质、质押物状况而定。票据到期日前十天左右,银行会检查企业的保证金及账户存款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面金额,若不足会要求企业补足。可以这么理解,在票面到期日,虽然是银行(承兑人)向持票人付款,实际上企业提前把应付的资金准备好了,银行只是在到期日划拨给持票人而已。

如果前十天左右检查发现企业的保证金及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这种情况极少),且企业无力补足,那么银行在到期日需要无条件付款给持票人,此时银行实际上利用自有资金帮企业垫款了(不足的部分)。这笔垫款是银行的资产(类似贷款),此时企业无力补足的部分仍是对银行的负债。

根据上述分析,银行对票据的承兑,实质是一种对出票企业付款的担保承诺,银行虽然承担《票据法》上的第一付款责任,但预期并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承兑业务并不需要计入负债。

以上。

承兑人是此票据到期后的兑付人,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刚由出票行到期兑付,背书人是指收取票据人转让给其他人,无特殊限制可多次转让,也就是一张票据可能会有很多背书人。

两个原因:

1、因为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一定是基于某个基础的交易,而出票人一定是这个交易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以票据支付履行义务,当然是主债务人了;

2、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支付汇票金额的义务是出票人,付款人只是接受出票人的委托,代付款人支付而已。因此,付款人不是主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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