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付款人是谁_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2:53:18 人阅读
导读:信用证中的汇票并不是商业汇票,而是信用证的附属票据,其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收款人是受益人。关系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一旦承兑,付款人就上升成为承兑人,成为票据...

信用证中的汇票并不是商业汇票,而是信用证的附属票据,其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收款人是受益人。

关系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一旦承兑,付款人就上升成为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扩展资料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有:

1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纸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3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是在批准办理业务的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标面上填的收款人,也可是被背书人。  付款人是指出票人或者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才能成为票据债务人。付款人一经承兑后,即成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付款人名称是汇票或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和支票上若未记载付款人名称,该票据将因之无效。因为持票人将不知道向谁提示承兑和向谁提示付款,而且汇票和支票都是委付证券,不记载付款人名称,那么出票人的委托付款关系不可能成立。

代理付款人,金融术语,指的是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银行汇票的流程如下:

1、申请。

单位内部供应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填写银行汇票请领单,具体说明领用银行汇票的部门、经办人、汇款用途、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由请领人签章,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具体办理银行汇票手续。

凡是要求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均应按规定向签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在“银行汇票委托书”上逐项写明汇款人名称和帐号、收款人名称和帐号、兑付地点、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内容。

并在“汇款委托书”上加盖汇款人预留银行的印鉴,由银行审查后签发银行汇票。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则可以交存现金办理汇票。

汇款人办理银行汇票,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交存现金办理的汇票,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票委托书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这样,银行可签发现金汇票,以便汇款人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企事业单位办理的汇票,如需要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查支付现金。

2、签发

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汇票委托书”,经过验对“银行汇票委托书”内容和印鉴,并在办妥转帐或收妥现金之后,即可向汇款人签发转帐或支取现金的银行汇票。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汇票“汇款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再加盖印章并用压数机压印汇款金额,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交汇款人。

汇票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受票人就是付款人,是指接受汇票的指令,承担付款责任的人;受款人就是收款人,是指领受汇票载明金额的人。

首先,要看清楚这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如果这是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那么就是由“银行”来承兑,找A公司的开户银行承兑,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承兑后还是找这家银行,银行从A公司的账户里往B公司的账户划账。

就本题而言,这是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那么就不是由银行承兑的,而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即“A公司”承兑,承兑完之后,拿着这张承兑过的票找A公司的开户银行,银行再往B公司的账户划账。


无论是谁承兑的,都必须是A公司的开户行从A公司的账户里往B公司的账户里划账。付款人表面上都是A公司的开户银行。事实上真正的付款人还是A公司。(因为银行从A公司账户里划账嘛!!)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一般是收款人,但在特殊情形下,持票人与收款人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比如现金支票,《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有云: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八十六条又云: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收款人时(商业汇票中的商业承兑汇票),那出票人也就成为了持票人了。收款人是收取票据款项的人。收款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收款人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被拒绝付款,有权向出票人以及票据上的其它债务人追索票款。

信用证下汇票付款人为银行:信用证的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索偿行或保兑行,其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在不存在索偿行和保兑行的情况下,通常来说,并不是开证行先付款给受益人的。开证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会联系申请人,将审单意见告之,并在收单5个工作日内作出付款、承兑或拒付行为。所以一般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都是来源于申请人而非银行的。银行只是在信用证单据没有不符点,申请人不付款的情况下或是被指定为索偿行或保兑行且履行索偿行及保兑行义务时才先向受益人付款。托收是商业信用,银行只是转交单据并履行托收指示的义务,所以托收项下的汇票的付款人为进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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