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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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合同没到期辞职,当然可以走人。因为你是辞职,你办了辞职手续,是按照公司制度流程辞职的,这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辞职的规定,所以即便合同没有到期,只要你按照公司规定辞职,你办完手续就可以走人,合理合法。
你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你一直都认为,员工一旦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就要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认为合同不到期就走不了。你这种思想很朴素很实诚,但太单纯了。所以,从此刻起,你要改变认识,不管劳动合同有没有到期,只要你想走人,你就可以随时提出辞职,最多等30天就可以办离职手续走人的,这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公司和员工都必须遵守执行的。所以,你的合同虽没到期,只要你走了辞职程序,你就可以走人。
附带讲一点,你之所以担心劳动合同未到期辞职走人,是怕企业扣工资,或者是怕没到期走人属于合同违约,要支付企业违约金。这个你完全不用担心的,只要按流程办辞职,企业就没有理由扣工资,如果扣的话,就是违法的,你直接去劳动局投诉,就能要回被扣的钱。至于担心合同没到期辞职走人支付企业违约金,讲真,你应该涉及不到这个事,因为能支付违约金的员工一定是企业里面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密协议的人员和接受过企业外派专业培训的人员,普通员工任何时候辞职走人都绝对不可能沾上违约金。
综上,你的合同不到期辞职了,只要走完了公司规定的辞职流程,你就可以走人,就这么简单。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对辞职有全新的认识。
这种情况下,如果培训协议里有赔偿条款,那您此时离职需要支付赔偿金。合同到期前,您一个月书面告知单位不续签合同,即使单位不同意,合同到期你也可以正常离职,单位没有办法强留;但是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需要分开执行,您服务期限没满,单位是可以按协议向您索偿的。 说白了,不想赔钱就续签劳动合同,直到约定的培训服务期满;或者合同到期支付培训赔偿金,有人。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这个问题前提是劳动者有没有违反有法律效应并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已违反了这个《劳动合同》,就要对照相应的违反合同处罚规定执行,如果违反劳动合同严重到终止《劳动合同》,那单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就不是违法行为。如果没有违反终止《劳动合同》那一条,就要根据《劳动法》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通常只有一项会得到支持,你可以自己选择.
说明一下,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想主动辞职的话,可以通过两种方:一种是与公司协商,如果协商成功,可以根据公司的要求进行离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可能协商不成或者协商的时间比较长,有的领导不批准辞职等等。这种情况下,不代表员工就永远不能辞职,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想辞职是自由,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条件就可以了。
一般当公司没有存在法定过错,只是员工基于个人原因想辞职,员工必须要提前30日,通知公司自己想要离职。也就是说要给公司一个准备找新员工的时间,而员工不能说今天提出辞职,明天就不来了,这样是不符合法律的。
当然有一种特殊情况,员工可以立即辞职,不必履行提前30天的期限。那就是公司存在法定的过错,比如公司存在欠工资,不给员工签合同,上社保或者不给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等。
所以只要符合上述的法律条件,员工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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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当劳动者接受专项的专业技术培训,而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则需要按照服务期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也就是说,首先劳动者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其次,单位支付专项的培训费用。
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如果劳动合同没到期,员工主动辞职,在不符合上述两条的规定员工是不需承担违约金的。
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如:劳动者单方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主张赔偿的构成要件
是否员工存在上述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想要员工赔偿必须具备几个要件:
1、员工存在过失或过错;
2、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索赔依据支撑。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索赔才可能被支持。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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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企业还巴不得呢,因为你连离职都在帮公司节省开销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本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而且也并不想续签的话,就已经需要向你承担经济补偿,工作1年补偿1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以此类推。
可见,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将损失这一笔不小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也就是说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也就是满一个月后可以获得双倍工资,所以这段“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越长,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毕竟可以领双倍工资,何乐而不为呢?
依旧应该先向公司提出续约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愿意续约,那你则可以选择续约,领应该领的工资,之后再提前三十天辞职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愿意续约,那你就可以根据一开始提及的内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之前你在没有劳动合同下工作理应获得的收入。
最后提醒一下,千万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来在法律上,你是占优势的一方,因为公司不提续约,不管怎么样你都应该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会涉及到公司机密泄露、工作交接问题等,一旦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就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这些经济补偿可以覆盖的,完全得不偿失。
遇见问题,我们应该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护。我国劳动法大多数情况下,是保护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沟通,就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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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不是什么岗位的主要负责人,拿的又不是很多鬼才理你。
兄弟别怕。哥哥我干过好几次,但工钱你是别想要了。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_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