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员工自离_员工自离后怎么办离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0:10:17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楼主你好,员工自动离职也可以按着,正常的离职流程去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因为办理离职手续是你的权利,你所在的公司不会因为你自动离职,会...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员工自动离职也可以按着,正常的离职流程去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因为办理离职手续是你的权利,你所在的公司不会因为你自动离职,会导致你离职手续不可以给你办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只要在大商辞职报告起30日内,就要批复这个员工的辞职报告。所以说,如果实在不行,你就打一份辞职报告,然后等待一个月以后再去办理,我想你所在的单位就没有任何理由不给你办理离职手续了。

办理离职手续外户需要两点。第一点就是需要交你的社保正常的进行转移出来。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你的社保在原单位的话,如果不转移出来,那么你是没有办法进行需交的,所以对你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第二点就是你要拿到一份离职证明,证明曾经在这家单位工作过,并且在你的个人简历上有相关履历。这个离职证明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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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离,是自动离职的意思,也就是说劳动者没有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离职的一种行为,既然是自离了,那么劳动合同已经解除;2、如果需要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可以到用人单位索要,用人单位必须出具,否则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自离,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到期,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职工有权利不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自离的说法。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员工自离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赔偿金。自离,即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员工自留正常上班的工资应当按实发给。

二、自动留职属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追究自离职工由此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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