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的监护人是谁_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8:20:10 人阅读
导读:如果来女士失踪案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伏法,他们的11岁的女儿就成了孤儿。那么她应该归谁监护和抚养呢?来女士家的财产又归谁呢?先回答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首先,来女士的...

如果来女士失踪案的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伏法,他们的11岁的女儿就成了孤儿。那么她应该归谁监护和抚养呢?来女士家的财产又归谁呢?

先回答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首先,来女士的双亲都已经过世。许某某的父母也已经去世(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村主任许江松告诉新京报记者,许某某的父母已经去世。),也就是直系血亲的上辈已不存在。

其次,由于女孩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都不在了,就剩下旁系血亲的同母异父的姐姐,和同父异母的哥哥。许某某的儿子尚未成婚,显然不具备条件。再者,旁系血亲是否法律规定的监护,收养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便,同父异母的姐姐征得家人同意收养,监护。在这种环境下,也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

第三,在排除了以上两个收养监护条件后,剩下的就是自然人的收养,监护。作为自然人收养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由于孩子已经年满11岁,还要征得她的同意。如果男士收养,俩人年龄应该相差40岁。

笔者建议,收养人应该不在杭州,最好在国外。因为,我国《收养法》允许外国人收养我国孤儿。收养人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和素质,具有优越的物质条件。而不是醉翁之意不在"孤女",在家产!让孩子远离这个让她恐惧痛苦的悲催之地,给她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慢慢淡化忘记恶梦般的一切,从而塑造她健康的心理和人格。

第二个来女士家的资产归属问题。

如果许某某伏法,来女士家的资产就属于来女士大女儿与其小女儿了。因为,来与许的双亲都已经去世,而许的儿子是来的继子,又不曾存在抚养关系,并已经成人。他是没有继承权的。来女士的大女儿与小女儿分割遗产,小女儿是应该多得的。

以上,两个问题都指向一个目标,就是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找一个好的抚养监护人,对的起孩子,和慰藉来女士的在天之灵。

你好,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他们已侵犯了你作为母亲的权利,父母是当然的孩子的监护人.这是一种家庭矛盾,权利只有靠你自己争取.要讲究方法.

谢谢邀请,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华而实哥认为 ,来女士小女儿的监护权最好给大女儿。

有关监护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母亲来某某去世、父亲许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小女儿指定监护人。而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了对被监护人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有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具有监护权利的人员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个11岁的小女孩的监护权,首先由她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担任,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没有监护能力的话,由她的兄、姐担任。

目前,小女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首先由其兄、姐担任监护人,即应当由小女儿同父异母的哥哥或同母异父的姐姐作为监护人。

那么,其哥、姐,谁更适合做监护人呢?

首先,由同父异母的哥哥监护

同父异母的哥哥有权利作为监护人。但可能不太利于小女孩的成长。具体看:哥哥也未成家,未来不确定因素很多。而且,她老爸杀老妈有很一大部分为了他的婚房而铤而走险,会不会小女孩心里一直怨恨她哥呢?会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怨恨越来越重呢?这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方面。

再是由同母异父的姐姐监护,最有利于女孩成长

第一,从很多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例看,女孩最好还是由女人带着生活,她最合适的监护人只有她同母异父的姐姐!

第二,就大女儿目前现状看,大女儿是成家了的,年龄应该不是很大。在目前情况下,她来监护妹妹也比较合适。生活中姐妹之间最便于勾通,基本没什么障碍和避讳。

第三,从法律角度上考虑,还是妹妹跟着姐姐好,因为这其中牵涉到抚养费和遗产保管的问题。对于来女士小女儿的抚养,也就意味着财产继承权,来女士两套房子160多平方米,据说在杭州那个位置每平方米四万多,价值六百多万;据悉,来女士还有8位数的存款。来女士的遗产本来就有大女儿的一份,这是她作为大女儿本身就享受的继承权。

正常情况下,已经成年的姐姐肯定不会放任未成年的妹妹不管。

三是其他人员情况分析。

如兄、姐不愿意作为监护人,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则应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

四是,不管指定谁做监护人,都应当尊重小女儿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

因为这个小女儿在11岁遭遇这样的事,会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导致她在未来的生活中,无法信任身边的人,处理亲密关系的能力变得糟糕。

最后,不管咋样,这个11岁小女孩是最可怜的,我们希望她的亲属们能够给予她更多的关爱,及时地给予她心理疏导。

但愿这个小女孩以后能够正确地面对生活,坚强地成长。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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