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包括_邻接权的种类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0:07:35 人阅读
导读: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著作权法》第四章用四节分别规定了这四种邻接权。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著作权法》第四章用四节分别规定了这四种邻接权。

邻接权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出版者权,指图书、报刊出版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版式设计专有权、专有出版权;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和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的客体是表演活动;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录制者权的主体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叫播放者权,是指播放者享有的权利,播放者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不是广播、电视节目。

邻接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期限,而财产权的保护有期限。

相邻权是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即相邻关系是相邻权的请求权基础。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定义就可以看出,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义务的。就像我们说的合同关系与债权一样。

  

一、绝对权也称对世权。

  就是权利主体特定,但义务主体不特定。  即所有的人都有义务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地维护权力人的权利。  物权是最典型的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义务不非法侵犯物权人的权利。  

二、相对权也叫对人权。  和对世权相反。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相对权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债权是最典型的对人权。债务合同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束力,对于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三、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  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这种权利的相对义务人是不确定的,因此,属于绝对权。但要注意邻接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的种类包括哪些?(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邻接权的种类包括哪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邻接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类:邻接权的种类包括哪些(一)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出版者权包括:1、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某一种文字版本的专有出版权只能限于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不构成侵犯专有出版权。2、出版者的义务。(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二)表演者权1、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内容:(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表演者有权许可广播电视组织直播其演出,也有权收取一定的报酬。(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2、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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