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权把财产给一个孩子吗_父母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一个子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5:30:05 人阅读
导读:谢谢朋友邀请!财产、房屋、土地是农村人的命根子,由历史遗传的风俗,历来都是给儿子传承的,即使女儿心里有不平衡的反应,但目前还真没听说过女儿为争房产土地去打官事的...

谢谢朋友邀请!

财产、房屋、土地是农村人的命根子,由历史遗传的风俗,历来都是给儿子传承的,即使女儿心里有不平衡的反应,但目前还真没听说过女儿为争房产土地去打官事的。

假设父母在世把财产房屋土地都给了儿子,女儿想通过法律程序要回属于她应得的那分财产,我想法律是能给她公平回报的。但是,这个家庭的骨肉之情从此就蒙上了深深的阴影,被外界也会笑掉大牙。常言说的好: “一场官事十年怨”,何况是自家人。

如果老人在临终前把财产、房屋土地都给儿子,并写在遗书里,这个女儿不接受死去老人留下遗书里的内容,想通过法律程序起诉,我想法庭不可能受理这个案子,因为被告方是一张遗书,这个女儿跟遗书去打官事,你能得到结果吗,这不更叫人笑掉大牙的。这就是古老的历史留下来的遗产,在一时间是无法改变的。在农村大多数的子女们,女儿孝顺自己的父母,在赡养老人的过程甚至比儿子的作用都大,就是不出力也是多出钱,一切都跟儿子平分包括丧葬费等,可女儿也没有分享老人分文的财产。这就是现实农村的真实写照。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望朋友给予指正!谢谢!

最重要的一点是,房子是谁的

如果房子是老人自己的,有所有权,那么完全可以自由处置。随便送给谁也行,在不危害安全的情况下,烧了也行。自然,也可以给小儿子,这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当然也不是完全就“直接”过户给小儿子了,小儿子也是可以拒绝接受赠与的。

总之,就是在老人用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是可以把房子赠与给小儿子的。大儿子的意见完全没有关系。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其中一位老人过世了,没有留下遗嘱。此时,活着的一方老人是不能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小儿子的,虽然此时不动产权证上写的是老人的名字。因为此时,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只老人一位,而是还有两个儿子。

房子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属二人共同共有。一方去世后,活着的一方在减去本来拥有房屋的一半后,剩下的一半进行遗产分配程序,老人、大儿子与小儿子三人一个分得房屋一半的1/3。即老人拥有房屋所有权的1/2+1/2*1/3=2/3,小儿子与大儿子各有1/6。

一方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程序即开始,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没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拒绝继承的,视为接受。不进行权利分配分割,不影响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只是如果要进行处分(如房屋买卖等)的话,无法办理房产的转移登记。需要全部的所有权共有人共同进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自古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之说。只给一个人,无论多少都会产生各种茅盾。还是平均分配好。我自己这个问题就没处理好。结果是,得到多的恨我,得到少的也恨我。哪还旦兄弟,若是子女,就更麻了。这个道理还是这几天才悟到的。又过年了吗。

父母有权立遗嘱处分父母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就家庭事务来说,根本没有什么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存在,因为家就是个最不讲理的地方,更何况是父母与儿女之间的矛盾,作为儿女的只有服从的份,而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资本,来向父母讨要说法。除非是个不忠不孝的逆子,敢冒天下之大不讳。

就如楼主所说,妈妈把房产留给女儿,不留给儿子的这个问题,合不合理就要看这个儿子摆没摆正自己的位置,又是怎么对待妈妈的,妈妈才有逆向的行为,把房产留给了女儿。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确权人,对自己的房产拥有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从这不难看出,财产拥有者有权利把自已的财产赠送给任何一个人,只要符合财产拥有者的愿望,都是合法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人无权干涉财产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的一切决定。

如果这个儿子是个历来孝顺母亲,对母亲关怀备至,嘘寒问暖,体贴母亲的人。但却不是母亲亲生的,或者是女儿生活更困难,更需要房产。若是前者,当儿子的只有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就应该知足了,还抢房产的话就太不应该了。若是后者,只能说明这个母亲不是个重男轻女的人,她要按照个人所需来进行房产分配,就是个明事理的好母亲。

如果这个儿子是个对母亲不孝,该承担的赡养义务不承担,自私自利,活脱脱是个啃老族,大逆不道的人。对母亲的养老,还有日常的帮扶,都是由女儿来完成的。母亲要把房产给女儿,只能说明这个母亲对儿子寒了心,才会做出这种决定。

总之,在房产留给谁的问题上,无论这个母亲做出什么样的决定,都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父亲去世了,母亲有权将财产和房子转赠给其中一个儿子吗?”很多人回答:不能!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你怎么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是房屋产权是“单独所有”呢?很多人是不是犯了“定式思维”的毛病?

前两天看到女友说去办理房屋过户,婆婆要把房产过户到她老公名下。当时我很好心地说:“这很麻烦,你公公过逝,得先到公正处办理公证,公证你大姑姐和你婆婆都放弃承继你公公的份额改由儿子(她老公)一人继承,然后你婆婆那一半再以买卖的形式转让给你。手续很麻烦!”然而女友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不用,我婆婆的房产是单独所有,直接就能过户。”

房产证上的“单独所有”,是什么意思呢?它是指房屋产权属于登记产权人独有,没有其他所有人。

根据《物权法》的解释: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般“单独所有”取得途径有几种:

1、 《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2、 继承的遗产,遗嘱中明确只归夫妻中一方的财产;

3、 受赠财产,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只属于夫妻双方中一方的财产;

4、《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协商,部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5、法院或仲裁院判决归一方所有的房产。

在夫妻存续期间建立在夫妻协商的基础上“单独所有”的房产,产权人是有权将房产给任何人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你父亲去世时留下遗嘱将他那部分财产留给你母亲,或是留给了母亲指定要送的儿子,母亲的做法无法反驳。

当然,一般情况是,夫妻共同购了房子登记为“共同共有”即你父母各拥有一半,父亲的一半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分。如果你只兄弟两人无爷爷、奶奶在世的话,你最多能分得房子的1/6,为了这点财产,却伤了亲情,多不值得。

在我看来母亲要给指定的儿子,若不是老糊涂了,是觉得儿多不防老,还不知指定一儿为自己养老送终。为了不让兄弟亲人因为遗产反目成仇,在生前做好分配。如此看老人也算明智。

如果老人是这种打算,我觉得你还是不要以冰冷的法律去约束老人为好,不然老人“百年之后”兄弟、亲人达不成分割协定,房产根本分不成不说,还成了伤害亲情的利器。

法律是冰冷的,亲情是温暖的!

 父母有权将自己个人财产给子女中的一个子女。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父母的财产,父母有权处分。父母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子女中的一人继承,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父母以赠与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给子女中的一个子女,也是法律允许的。

如果是父母双方的一致决定,可以。因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是父母夫妻双方,如果是单方的,就有点问题,因为涉及到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但也不是绝对的。比如父母一共有十万元,父亲单方提出5万元给一个子女,其实也不是不可以,算是他把自己的那一半处理了。但另外5万元父亲就没有权利再去决定给谁了,得由母亲来决定。

当然,如果第一笔5万元本就是父母一致决定的,那么后面5万元也还是要父母一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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