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乙肝携带者的规定_劳动法对乙肝的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2:13:33 人阅读
导读: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是不得以乙肝为由拒绝劳动者入职培训就代表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尽可能多的找到能证明你通过了考试并参加了培训的相关的资料作为你的筹码但有个问题是凡是...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是不得以乙肝为由拒绝劳动者 入职培训就代表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尽可能多的找到能证明你通过了考试并参加了培训的相关的资料作为你的筹码 但有个问题是凡是做HR的都不会直接去以这个名义辞退员工啊,如果没有纸质的东西来证明他是以这个原因而不是其他什么原因辞退你,这样就很难办,唯有拿着上述那些资料去劳动局投诉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除餐饮等特殊行业外,不得强制进行两对半检查

在《劳动法》中没有相关乙肝的对照条款。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有相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乙肝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携带乙肝的劳动者的权利:


  1、就业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不可以,如果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的话是可以正常上班的,新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因为乙肝就辞退员工,建议你去肝胆相照论坛上看看,上面有好多战友的维权经验,对你很有帮助的

现在劳动法明确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从事食品和幼师医疗相关职业外,从事其它职业不受限制。不过除了这几个特殊职业,有些雇主还是会强压,可以去投诉他们。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聘用患乙肝(大三阳)人员不违反劳动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检测项目。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乙型肝炎主要经血(如不安全注射等)、母婴及性接触传播。但是,由于乙型肝炎在我国流行广泛,危害严重,大家都很害怕感染乙肝病毒。许多人不敢和乙肝病毒感染者交往,“乙肝宝宝”常常不能上幼儿园,一些学校拒绝招收有乙肝病毒感染的学生,更有许多单位把乙肝病毒感染者拒之门外。因此,造成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我国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明确指出:“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 (包括共用计算机等办公用品)、握手、拥抱、同住一宿舍、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感染乙肝病毒。”乙肝病毒不会经呼吸道传播。我们传染病专业的医生为乙型肝炎病人看病时根本用不着戴口罩。乙肝病毒也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这是因为人的胃能分泌一种胃蛋白酶,这种酶可以把乙肝病毒杀死。医生们亦未发现乙肝病毒能通过蚊子等吸血昆虫传播的证据,因为乙肝病毒不像乙型脑炎病毒和登革热病毒那样能在蚊体内复制或存活。最重要的是,乙型肝炎虽然是一种传染病,但已经有了安全、有效的疫苗。经过三次疫苗接种后,抗体的阳性率可达90%~96%。我们完全可以通过接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所以,几乎所有职业和工作乙肝病毒感染者都可以做。

2004年我国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2005年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明确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当公务员。2010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型肝炎检测项目,维护乙肝病毒感染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2009年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首次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范围之外,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说明乙肝病毒感染者也可以从事饮食服务行业。因此,我们不要歧视乙肝病毒感染者,应该允许他们正常工作和学习。

我国的《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指出:“对慢性HBV感染者及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除不能捐献血液、组织器官及从事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或工种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应定期进行医学随访。”那么,有哪些“国家明文规定的职业或工种”不允许乙肝病毒感染者做呢?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乙肝歧视的社会现象不仅使乙肝病毒感染者心理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而且还危害到他们的家庭,扰乱了社会经济,破坏了社会风气,甚至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许多乙肝病毒感染者很难找到工作,一些学校也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甚至一些医院的医生也不愿意为乙肝病毒感染者做手术。一些人误认为,乙肝病毒感染者动过的东西都带有病毒,可能造成传染,谁也不敢碰。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这就意味着我国1亿多人会因为乙肝病毒感染而失业或失学,那么这些人的温饱问题谁来解决?

一些能够享受公费或医保的乙型肝炎患者经常自费治疗,甚至不敢看病。因为他们害怕单位知道自己感染了乙肝病毒,丢掉手中的饭碗。他们常常带病工作,延误了治疗时机。他们也非常害怕婚检,因为这有可能使他们失去美好的婚姻。

在这种无法回避的社会歧视下,许多乙肝病毒感染者为了“转阴”,走上了漫漫的求医之路。他们四处求医,什么药都吃,什么针都打,甚至发生了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在这种乱用药、乱治疗的情况下,那些骗人的医疗广告便有机可乘了,各种“祖传密方”、“基因治疗”铺天盖地而来,更有些所谓“专家”热情跟踪,极力推广。使得一些患者哪怕家徒四壁,也不惜砸锅卖铁,举家借债,进行所谓“转阴”治疗。实际上,许多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本来是可以不治疗的。如果这种乙肝过度治疗的情况得不到纠正,会严重扰乱医疗市场,有许多医保和公费医疗的费用被浪费掉了,而真正应该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却得不到足够的治疗费用!

由于乙肝病毒感染者求医无门,求学、求生困难,许多感染者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心理障碍。他们孤僻、抑郁、自闭,甚至走上自杀或反社会的道路。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那就意味着周一超那样的悲剧(浙江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杀死公务员的事件)还会发生,社会难以安定!

实际上,许多科学道理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与他们一起工作,一起吃饭不会感染乙肝病毒。

人们往往认为,肝炎是通过消化道传播的传染病。但实际上这种误解来自于对甲型和戊型肝炎的认识。在甲、乙、丙、丁、戊这五型病毒性肝炎中,甲型和戊型肝炎是通过消化道传播的疾病,而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是经血液和母婴传播,不会通过消化道传播。甲型肝炎病毒曾造成上海市发生医学史上最大的甲型肝炎暴发流行,累计150多万人感染,31万人发病;戊型肝炎病毒曾肆虐我国新疆南部18个月之久,使12.2万人得了戊型肝炎,717人死亡。但医学史上从无因接触乙肝病毒感染者造成社会上乙型肝炎流行的记录。在我国9年义务教育期间,中、小学生入学从来不体检,孩子们经常在一起吃饭,一起打闹,从无顾忌。他们中间的乙肝病毒感染者并没有造成乙型肝炎在中小学中流行。那为什么他们长大后,就会因为乙肝病毒感染而不能上大学或找工作了呢?

乙肝病毒感染人体,多是悄悄潜入,并在体内长期共存,目前全世界还没有能把乙肝病毒完全从体内清除的药物。有2/3的乙肝病毒感染者可能终生携带病毒,而不发病,和正常人一样能够胜任各种工作和体力劳动;只有1/3的感染者会发展成为慢性肝炎,在医生的积极治疗下,他们多数能够好转,转变为乙肝病毒携带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的能力;只有少数患者因治疗不及时可能发展为肝硬化和肝癌。所以,不能因此就让这1亿多人口都不工作,都不上学吧!我国的乙型肝炎流行历史已经很久,多少年前,我们的父亲、母亲中乙肝病毒感染者不都是和正常人一样工作吗?

有些学校和单位担心乙肝病毒感染者一旦发病,会影响工作、增加医疗费用。实际上,人类疾病是多种多样的,人的一生可能会发生多种疾病,不仅仅只有乙型肝炎。入学和就业体检不可能筛查出所有疾病的隐患。在没有感染乙肝病毒的人群中,有可能带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病,甚至癌症的隐患。他们被录用后,虽然不会得乙型肝炎,但可能发生其他疾病,也会影响工作,也要花钱治病。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办法就是医疗保险,而不是去筛查某些疾病的隐患。

乙型肝炎虽然是一种传染病,但已经有了安全、有效的疫苗。经过三次疫苗接种后,抗体的阳性率可达90%~96%。因此,乙型肝炎已经进入可控制的传染病行列。我国政府已经把接种乙肝疫苗纳入国家计划免疫之中,所有新生儿、入学儿童和少年都在预防人群之列。如果学校和单位都能为学生或职工接种乙肝疫苗,不仅保护了所有学生和职工不受乙肝病毒感染,而且也为我国早日控制乙型肝炎的流行做出了贡献。有了这样好的预防措施,何必采用根本无法实现的隔离,把乙肝病毒感染者拒之于门外呢?因此,我们不要歧视乙肝病毒感染者,应该允许他们正常工作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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