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种情况很常见。
具体执行的时候,法院会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列入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发执行通知书,要求报告财产,拒不报告的予以罚款拘留。通过网上查控手段查控两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有的话会冻结、划扣。
有一个问题是,债务人和担保人先执行谁的?一般来讲法院执行局的原则是谁有财产先执行谁的,谁的好变现先执行谁的。
当然了,作为当事人在这一阶段可以和执行局以及申请人积极协商,看能否分别承担一部分,或者分期一部分、减免一部分,如果申请人同意执行局也会同意的。
作为担保人,如果自己的财产被执行了,那也没办法,给人担保就是会遇到这种后果,这没什么奇怪的,只能先自己买单,以后自己再向债务人追偿就是了。
对于担保人和抵押物的关系,你可能存在误解了,一定的条件下,抵押物和担保人财产对于清偿债务时是在有先后顺序的。法律中规定的跟你说的那种先执行担保物,不是指的一个情况。具体到在本案中法院不执行抵押物,而找担保人并不违法。分析如下:
第一,朋友向你借款,你向债权人担保,你是你朋友如期足额还款的担保人,若你朋友到期不能还债时(不论是恶意转移财产还是无力偿还),你就应该替他还款,这是你作为担保人的应有之义,法律也是如此认定。
第二,情况不符合先执行抵押物的法律关系。
你朋友是抵押人,抵押人拿他的眼镜店做抵押,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法院替债权人执行眼镜店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眼镜店作为他借款的抵押物,也就是说债权人是抵押权人的话,那么法院首先会考虑先执行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还债时再找担保人。这也是能找到法律依据的。→但是眼镜店不是作为借款的抵押,你朋友是抵押人,你是抵押权人,抵押物是专为他不还款,而你替他还款时,眼镜店作为你追偿时的抵押物,债权人跟眼镜店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即便法院想执行眼镜店这个抵押物,也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如果你被法院强制执行还款义务,你可以要求法院用眼镜店赔偿你的损失,这才是一个正常的逻辑。(理由结合上面第二条)
第四,综上,整理下逻辑:
1第一个法律逻辑:
借款人是抵押人,抵押人向债权人借款,你是该借款的担保人,抵押人不还钱,担保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代替还款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代还的金额。
2第二个法律逻辑:
你如果替借款人(抵押人)还了欠款,你就成为你朋友的债权人,如果你朋友不还你的钱,你就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眼镜店只在你和你朋友之间有法律关系,而且只在你替他还款后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3人家债权人的债权保障只有你这个担保人,你的保障才是眼镜店,所以债权人无权对眼镜店直接要求抵押抵债。
4但是既然眼镜店是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考虑眼镜店价值,但是这和是不是抵押物没有任何关系,债权人有权选择找担保人还是找其它财产。
此外,抵押物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没有理清关系,可以画图理解,或者找当地资深律师咨询。
希望你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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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挺可怜,但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就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在你愿意作为担保人,在担保人上签名,便应当知晓其法律后果,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无可厚非。同样的,你有你的困难,债权人同样也有的他的难处,但是法律上该怎么处理,还是应当怎么处理。
当然,法律也是人性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还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若因为有小孩需要抚养等原因,法院却没有在执行中预留相应的生活必需款项,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请或执行异议。
总之,担保需要慎重,签订同意担保之后却以被欺诈或胁迫等等为由抗辩,基本也不会法院采信,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担保人对此毫不知情,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有增加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如担保期限或担保金额的,担保人对增加部分不承担责任。
您好,冠领律所很高兴为您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争取执行局执行法院的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又规定,……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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