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算,一,谁伤重谁有理,二,还手算互殴,三,算不算有人说了算,而不是你…
如果判互殴只会造就无数的没有血性没有骨气没有担当的怂货孬种,长此以往,民族习性也会以然,离亡国灭种就不远了。
我是精神科医生,工作了十多年了,接触了很多精神障碍患者,也遇到过患者突然冲动伤人等危险的行为,至于应该如何处置,关键要看你是谁?你有多少能力能阻止精神病人的侵害。
肯定有这个可能性,但也要看患者的具体诊断,和症状的危险程度,不是轻病诊断就一定不会伤人,主要还是要看患者当时的精神状态。
比如就曾经出现过多次分离转换性障碍的患者在发病时突然冲动伤人的行为,但是分离转换性障碍相对应大部分精神障碍疾病来讲,诊断的级别要轻的多。
大部分出现攻击行为的患者都是出现了被害妄想,或者受幻觉支配才能出现冲动伤人的行为。这种情况下患者的判断是受到精神症状的影响,或者是完全的支配,也就是说他们也不想伤人。
有时候精神病人冲动伤人对于医生也是难以预料的,危险是时时刻刻存在的,所以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出现伤人的倾向性,最好的办法是远离他然后报警!或者实在躲不开制服他,用伤害的方式去制止伤害一定是下下策了。
曾经我在值夜班的时候就遇到过患者突然冲动要用带豁口的钢管刺护士,出于职责我不可能转身跑开,于是冲上去和患者抢夺钢管,最后在赶来的男护士协助下抢下了带锯齿的钢管,手上也因此缝了七针。
出于正当防卫的有限度攻击是被保护的,只要不是报复性的攻击或者过度的攻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比起是否受到攻击,我倒觉得有些人是应该加深一些疾病认识,不要肆意嘲笑精神病人,或者不尊重精神病患者,这样很容易激惹到精神障碍患者。
别的不说,在昆山龙哥案(自行车男反杀宝马黑社会那个案件)之前,你所说的情况不说绝对定不上正当防卫,能整个定罪免处(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法官能这么判就是顶了好大的压力了。在我们律师办理案件中,正当防卫案件能认定的少之又少。
正当防卫条款可以说是我国刑法中最著名的“僵尸条款”。可以说:最近20年来,中国绝大部分的警察、检察官、刑事法官、刑辩律师都没有见过正当防卫的判决或处理结果,见过正当防卫实例的比中过500万大奖的人还要少,这绝不是夸张。
那么为什么实务中正当防卫实施落地为什么这么难呢?下面简单说下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要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爱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5个条件:
1起因条件,需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律师解读:即正当没有必要向不正当让步,面临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退让的义务。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律师解读:必须是正在进行,比如说对方打你一拳然后就跑了,你追上去一套组合拳把人打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
3意思条件,防卫者是否需要防卫意思。律师解读:这个要求防卫者1有认识到某权利遭到不法侵害.2防卫者具有保护权利制止侵害的意思。具以上体是满足一条还是同时满足两条,理论界有争议,太过专业就不过多讨论。
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律师解读,就是防卫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这个好理解,不过多解释。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律师解读:举例来说,人家用拳头打你,你不能用刀砍对方的头。当然泰森那种一拳打死人的神仙另当别论。
总得来说正当防卫前提是一违法行为,因为他的行为“侵害”了被防卫人的权益,但是因为有正当性,法律特别规定了成为阻断违法性的事由之一。(其他阻却事由还有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所以,法律对正当防卫认定也就必然要高一点。当然还有其他原因比如“依法碰瓷”。下面来看一下例子
就是不务正业的流氓混混专门在大街上找体面的人,故意惹你,激怒你,打你,你气不过就还手打他。好了,他马上报警,旁边有同伙拍视频做证据。你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但警察的回答让你喷血:你们这是互殴。要么调解处理,要么两个人都拘留罚款。你怕了吗?更要命的是,这次事件会留下案底,终身不能消除。也就是说以后你就有了前科,案由是跟别人打架斗殴。作为体面人的你基本都会选择调解处理。好,那你赔钱吧,不多,万儿八千的。你不出,流氓陪你进拘留所。他无所谓,你呢?陪不起?那就赔钱。挨了打,再赔钱,忍气吞声是你唯一的选择。还得庆幸没有把对方打成轻伤以上,否则就进看守所吧,下一步转监狱。当然,也可以赔个几十万求对方撤销报案。
这个看官们可以当个乐子看,但是其中的教训务必要吸取。远离垃圾人。手机打这么多挺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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