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合伙人资金是否构成犯罪_合伙人侵占合伙财产违法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8:53:00 人阅读
导读:如果真是这样,我会先去了解,他为什么贪钱!再做决定!合伙人不分红不可以侵占合伙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如果真是这样,我会先去了解,他为什么贪钱!

再做决定!

合伙人不分红不可以侵占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加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拿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应该说,凡是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的标的,都可作为个人合伙时的投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①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对外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优先权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宜以犯罪论处。   一、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合伙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所谓“其他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而合伙人之间通过协议组成的只是一个松散的合伙体,属于民法规范的特殊民事主体,不符合刑法第271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组织性特征,从刑法意义上讲,作为合伙体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关系平等,也不能界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此,合伙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其将合伙体钱财占为己有的事实也不宜评价为犯罪行为。 二、从刑法的谦抑性审视,合伙人的行为不必要作犯罪认定。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虽然主要适用于立法环节,但是我们并不能据此完全否定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同样需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凡是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随意动用刑事手段,从而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统治的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其他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统治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

这个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类似的事情,尤其是几个人合伙做生意的情况下!明明是公司的资金,却被某一个(或几个)股东长期占用,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而对于其他股东而言,相当于公司资金被挪作他用,难以发挥本来的作用,将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甚至会严重阻碍公司的发展!

举一个我遇到的例子,A、B、C三人合伙开办的服装加工企业,其中A占55%,其他两人分别占股25%、20%。公司日常事务由A管理,B只负责生产,C纯粹就是一个财务投资人、不参与日常管理!

2018年,公司计划扩大规模,将注册资本增加至800万,且各股东资金全部实缴到位!可此后,A却将财务U盾、印章私自保管,不准他人调用财务上的任何资金!

其后,B联合C与A有过多次的交流,可A就是不愿意交出相关材料。最终双方不欢而散,目前,依旧在僵持当中!估计,目前正在准备打官司吧!

你遇到的情况与此类似,目前,我个人觉得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 保持与合伙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告知其利害关系。要知道,挪用公司资金,轻则构成民事的财产侵占罪,达到一定金额、且情况比较恶劣。作为合伙人,是可有选择向公安部门报案的!那个时候,后果将会很严重的!

  2. 在于合伙人沟通的过程当中,记得一定要收集必要的证据,为下一步做好打算才行!

  3. 万一合伙人拒退还公司资金,就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来解决吧!

总之一句话,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股东(或合伙人)所有,并不是某个人的。如果将共同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就侵犯了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所有权,涉嫌构成侵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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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而是一般的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组织不是独立诉讼主体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这里,“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登记法规,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等,一般也是具有法人资格或法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并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果不是合伙企业法所规定的合伙企业,而是一般的个人合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可见,个人合伙组织不是独立诉讼主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合伙组织财产,是侵犯其他合伙人个人财产。因此,不是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不会。

因为个人占有合伙资金,可能涉嫌侵占罪,或者职务侵占罪,而这两个罪名都不是检察院主管的案件。

这两类案件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

构成犯罪。合伙财产是合伙人大家的财产,据为己有属于犯罪行为。

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刑法整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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