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行为的构成_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4:57:56 人阅读
导读:⑦以下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

⑦以下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乙厂的几家客户

⑧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人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道:“乙厂的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下列有关该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附: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的是不诚实、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引起混淆

涉及商标、标志、标签、标语、包装、商品的外形或颜色或者由商家使用的其它任何区别性标记的行为。因此不仅用于区别商品、服务或商业的标记,而且商品的外观和服务的方式都被认为与禁止混淆有关。

引起混淆的主要领域是,一,商业原产地的标志(国内归类为地理标志,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二,商品的外观(国内归类为外观设计,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

误导

主要是给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造成一种虚假的印象,一般来说,通常是通过宣传中的广告方式来实现(国内归类为虚假宣传,通过广告法进行保护,管辖部门是市场监督局)。

需要知晓的是,误导不仅是针对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还可以针对竞争对手(反不正当竞争法)。

比较性广告

正面的提及他人产品(声称自己的产品和另一主的产品一样好)或者负面的提及(声称自己的产品比另一方的要好)。

如,饿了么的商铺声称“饿了么力压美团5元”,招致美团起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诋毁竞争者

与误导的区别是,诋毁是关于竞争者的可能会损害其商誉的虚假说法。诋毁是对商家商誉的一种侵害形式,可以由非竞争对手的商家或个体发起。

如,某营业专家声称某商家的酸奶中没有任何牛奶的成分,导致某商家的酸奶被质疑造假。而事实上,所有的酸奶均不含有牛奶。

不适当地利用他人成果的优势

俗称“搭便车”,即通过模仿进行竞争的方式,就常见的方式是“傍名牌”。

“傍名牌”的形式非常多样化,如,基于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的原因,康帅傅(康师傅)、雷碧(雪碧)这样的仿冒产品就应运而生了。

又如,麦当劳的装修装饰以及室内布局风格比较独特,而某商家模仿了麦当劳的室内设计,这也是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

秘密信息的披露

即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商业信息。

构成对秘密信息的披露有三大要点:

1,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

2,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主观上有过错。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如果出现如下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总和。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还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一切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4、具体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构成不正当行为的类型: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宣传两种类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附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经营上的优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进行推销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投标、招标中常见的两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

  (2)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的公平竞争。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有:

  (1)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3)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赔偿额依被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面临三种类型的法律责任:

一是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额依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确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是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分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的须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要是经营者采用了不正道的经营手段,其需要负起的法律责任是广泛的,同时也是根据其具体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来衡量的。

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不正当有奖销售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商业诋毁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总结

从以上法条总结出7大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

3、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5、不正当有奖销售

6、商业诋毁

7、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知名火锅店


2010年7月5日,经营者张平注册成立“渝中区晓宇老火锅”。该店的经营场所为重庆市渝中区,经营范围为火锅(按餐饮服务许可证核的期限从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该店成立后,先后使用“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作为店招。现该店在门头上使用“渝味晓宇火锅总店”、“荣登央视舌尖上的中国”、“重庆火锅50强”、“加盟热线4000023033”等字样。

2013年4月17日,张平注册成立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以“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品牌对外开展火锅餐饮的特许经营活动,并在重庆、四川、北京、山西、河北、河南、江苏、甘肃、陕西、贵州、云南、湖北、湖南、黑龙江、广东、新疆、西藏、江西、内蒙古、吉林、辽宁、安徽、上海、山东、广西、等省、市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直营店或加盟店的招牌上皆有“晓宇”或“渝味晓宇”字样,部分招牌上有“舌尖上的中国”、“重庆火锅50强”。

2014年5月16日,《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播出。该纪录片在第5集《相逢》中用大约8分钟的时间呈现了重庆火锅这一美食,其中多处出现张平本人及其经营的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店的镜头。该视频第02分25秒出现了张平妻子抱着一个小孩的画面,视频右上方打上了“妻子熊晓宇”字样。除此之外,中央电视台《文化中国》、浙江卫视《爽食行天下》、重庆卫视《新闻解码》等栏目对“渝味晓宇火锅”或张平本人进行了采访报道。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络媒体以及重庆商报、重庆晨报、都市热报等纸质媒体对“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张平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事件进行了报道。2017年,“渝味晓宇”文字商标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晓宇火锅”于2013年6月在“2013重庆最火锅”评选活动中,被评为“最牛火锅”;2014年1月在重庆日报发起的重庆老火锅评选活动中,被评为“重庆十大正宗老火锅”。“渝味晓宇火锅”在2013年至2016年间曾获得“2013年度最受欢迎连锁品牌”、“最重庆老火锅”、“中国名火锅”、“重庆名火锅”、“最正宗老火锅”、“2013年度重庆在外地发展极具影响力连锁品牌”、“社区老火锅第一品牌”、“四星品牌”。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被评为“2013年度诚信连锁企业”、“2016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等荣誉,以上荣誉的授予单位有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重庆经济广播电台《好吃狗》栏目、中国饭店协会、重庆市品牌学会等。张平及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为提高“晓宇火锅”、“渝味晓宇火锅”的知名度,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网站,并在百度推广、搜狗搜索、360点睛搜索平台购买广告宣传服务,还购买公交车身广告、公交站牌广告、轨道交通列车车身广告、智慧商圈终端触摸屏屏保广告等。

2019年4月18日,重庆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田雨鹭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重庆市公证处的公证员彭某、工作人员张彬宴与田雨鹭于2019年4月20日来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店招为“晓宇火锅”的店内,前述人员入店消费,结账后,田雨鹭现场取得结账单及发票号码:41470788并盖有“绵阳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印章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店的大门及店内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67张。被告在其经营的火锅店招上直接使用“晓宇火锅”作为自己火锅店的名称;被告在候餐卡、预结单、店内宣传画、户外广告牌、灯笼、简介、员工服装、菜品展示贴画、围裙、微信支付、温馨提示、菜单、火锅盆、服务员岗位职责表、奖惩制度表、抽奖箱等宣传载体上使用“晓宇火锅”“百味晓宇原味老火锅”“晓宇原味老火锅”字样;被告利用美团、大众点评对火锅店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时使用“晓宇火锅”字样;被告在候餐卡、店招、店内宣传画等载体上使用“中国名火锅”“舌尖上的晓宇”等宣传字样。庭审中,被告认可公证取证店铺为其经营的店铺。

另查明,张平的妻子名为熊孝禹,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在庭审中陈述,其“晓宇”名称是源于张平妻子名字的谐音。原告为了维权,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还查明,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经营者申波是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经营者李菲的丈夫,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和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是夫妻店。

裁判结果

案号:(2019)川07民初152号

一、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晓宇”字样的店面招牌以及其他任何使用“晓宇”字样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晓宇”二字;

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渝汁味晓宇火锅南河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渝中区晓宇老火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的部分实在是太长了,有好几千字,我觉得太长了就没加,各位感兴趣的可以评论留言,我再看情况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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