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怎样反驳录音证据_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怎样反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34:08 人阅读
导读:你可以在的手机上安装匹诺曹通话录音软件,将双方的实际情况内容录下来,用来反驳,法院是谈证据的,没有证据什么都是空的,所以保护自己,也用上录音软件什么时间用上也说...

你可以在的手机上安装匹诺曹通话录音软件,将双方的实际情况内容录下来,用来反驳,法院是谈证据的,没有证据什么都是空的,所以保护自己,也用上录音软件什么时间用上也说不定的。

1,不承认录音录像的真实性,质疑其为伪造证据;

2、质疑录音录像时的场景,凡是录音录像里涉及不利于自己的均认为是被诱导,或者是事先排演的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相关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1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所以只要证明对方的证据取得存在法律瑕疵那么他就不能作为证据呈堂。

你好!谈话录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视听资料”,当然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谈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关键看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而没有涉及以上三点的谈话录音,当然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但如果对方不认可,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当然,也可申请对录音进行鉴定。因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较小,一般是需要和辅助其他证据使用的,即使对方不承认法院通过其他证据也会依法认定。

那么,确定什么是“(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非常重要了。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侵犯隐私权和采取强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例如采用窃听技术取得的录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涉及非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录音、当事人在受到威胁或者强迫情况下的录音、当事人在神志不清情况下的录音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一般而言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由此可见,最高法院的表态是:不以录音资料取得是否为对方所知来判断合法性,而以该证据取得是否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来判断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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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2、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可作为证据使用。

3、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1.一方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拓展资料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您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录音可以作为作为证据提交至法院的,但应注意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有真假、合法与非法之分。

所为真假,是指证据是否真实的反映了客观真实的事实。能反映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的证据是真,不能反映客观真实事实的证据是假。

检验真假证据,不能单一靠原被告双方都确认一个事实这个环节,还要把当事人一致确认的单一证据,与其他证据链串起来纵合分析,与常规、常理、规律相对照,以避免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假证支撑假案。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假买卖真转移财产,除了应审查买卖合同,付款发票,还要审查银行支付及有无银行撤销付款及收款人账面收支,特别是受款人有无回复的情况,以及买卖在何时形成,有无第三人见证。

所谓合法与非法证据,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有无违法和损害社会、他人利益的事实。有属非法。非法证据虽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但这种证据仍不能作为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证据,还要受到法律对其违法事实进行法律处罚。

只有在不存在假证、非法证据的情况下,且确认证据与其他证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相吻合,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你好,在诉讼中,当事人所有的陈述都是需要证据支持的,虚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支撑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

当然,这中间需要考虑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所谓举证责任,是指谁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事实成立还是不成立,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那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比如说我们买一瓶药,如果我们起诉说药质量有问题,那么对药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有义务证明所销售药品质量合格,如果不能证明,那就会被认定质量不合格。

诉讼中有很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就是我说事实你举证。对于这种情况,一方虚构事实,会给另一方造成一定麻烦,需要你提供证据反驳。

现实中,如果一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般人还是比较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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