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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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
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
一般情形的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特殊情形的职务作品由法律法规专门规定或解释,在专门规定或解释之外的就是一般情形。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情形: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展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区别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还是创作者的特征主要有两点,一是提供“物质条件”,二是承担责任。
例如,设计公司安排本单位设计师的工作任务都是由单位承担责任,同时也会提供物质条件,如按月支付设计师工资、提供工作场所、设备和资料,因此,这类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设计师拥有署名权。
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不能仅仅理解为电脑、场地等,设计师的工资也是重要的物质条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著作权不等同于作者,职务作品的创作者是作者,但著作权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属于作者也可以属于单位。
职务作品可由一人完成也可由多人合作完成,认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关键在于是否参加了创作,在这里,“创作”是一个关键词,什么是创作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从以上法律分析可知,职务作品的作者属于创作者个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分别属于作者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形下,作者享有著作权,特殊情形下,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
对于合作作品,要区分合作人是否参加了创作,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是合作作者。
因此,作者并不必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权利,拥有著作权也并不必然是作者。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权
越来越多的人在工作中会遇到一些创造性的任务,比如完成一个稿件的撰写,完成一个视频的制作,完成一个图片的设计等等。因此,在没有与工作单位提前约定好这样的作品的版权权利归属时,一旦作品后面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或者是涉诉需要时,就会对作品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那么,法律对于此类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职务作品。
所谓职务作品,就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公民为了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另外根据细化《著作权法》的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上述的“工作任务”是指的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由此我们可知,法律意义上的职务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创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要有劳动关系。这就区别开来雇佣,承揽,外包等关系。
2、创作的作品本身应属于创作者在单位的职责范围之内。而在此,职责范围也是需要严格限制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约定的职责范围内。
3、职务作品是体现了作者个人意志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最终作品的展现,主要是在创作者个人的自由意志的结果下出现的。例如遣词造句、设计、剪辑风格、拍摄手法等等都可以自由展现创作者的意志、思想和感情。
只要满足了上述三个特征,创作者的作品就会被法律认定为职务作品。
那么,问题来了,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是谁呢?是作者本人还是法人组织?我们看看那法律怎么规定的。
我国法律将职务作品区分为特殊职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前者是指:
1、创作主要利用了法人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法人或组织承担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条件的职务作品。
2、直接依法或者合同约定版权归法人或组织的作品。
后者是排除了特殊职务作品的其他职务作品。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而言,所以版权都归创作者所有,但是法人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之内有限使用。同时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而对于特殊职务作品而言,作者只享有署名权,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全部版权都由法人或组织享有,法人可以给予创作者以奖励。
由此可见,即便都是职务作品,不同的情况出现的权利归属都有极大的差别。因此笔者建议,在创作一些潜在有价值的作品时,创作者和法人、组织应当在合同中对版权,特别是版权财产权的归属加以明确的约定,减少后面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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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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