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一份有效吗_自己在家写一份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08:44:30 人阅读
导读:遗嘱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遗嘱比较特殊,只有被继承...

遗嘱立了,后面又重新立有效吗?怎么保证手里的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遗嘱比较特殊,只有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会出现继承问题。所以,只要被继承人在神志清楚的情况下,完全随时有可能变更遗嘱内容,改变遗嘱继承人和继承遗产情况。

遗嘱的有效性,自然是需要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是指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形式要件是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例如代书遗嘱需要有代书人及见证人要求。

根据规定,对于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形,那自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若是后面的遗嘱变更前面内容,那现在手上的遗嘱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另外,从法律效力来说,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便具有效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此,并非只有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遗嘱主要符合法定要求,同样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具体到自书遗嘱应当具备哪些要件呢?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是遗嘱订立人在书写遗嘱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并且遗嘱内容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是,需要遗嘱订立人亲自书写、注明年月日并且附上亲笔签名。只要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份遗嘱便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综上所述,只要这份遗嘱是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他也注明了年月日和亲笔签名,即使没有经过公证也是有效的。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做出的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由于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且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因此在形式上法律有一定的严格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一份遗嘱要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合格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在实质上需要满足

遗嘱人须有遗嘱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在形式上

若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有瑕疵的遗嘱是否有效,根据《执行继承法的意见》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因此,立遗嘱人写好了遗嘱,满足了上述条件即可,并不需要办理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由于其办理程序严格、撤销方式繁琐、文书要求规范、办理机构专业等特征,在司法实践当中被采信的程度也是在这几种遗嘱形式中最高的。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可以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自己书写的遗嘱,在法律上属于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本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所以自书遗嘱并没有要求见证人,也没有要求公证(公证的属于公证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则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但是,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但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他遗嘱若是存在多份,以日期为最后的那份遗嘱为准。

自己在家写的遗嘱,这在法律上属于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是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必需是本人书写并签名,同时注明日期。这样的遗嘱就是有法律效力,法院也是会认可的。当然,立遗嘱的是要处于正常的状态。特别说明一下,《民法典》还新规定了一个打印遗嘱。毕竟现在电脑手机已经相当普及,多数人也已经习惯电脑打字。所以打印形式的遗嘱已经相当普遍。这次《民法典》特意增加打印遗嘱。按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通过打印来写遗嘱,这个形式要特别注意。避免因为形式不符合要求而被认定遗嘱无效。

按《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都一样。《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但《民法典》删除该规定。但如果可以的话,尽量订立公证遗嘱。毕竟自书遗嘱容易挑毛病,其他继承人也经常对其真实性存有质疑。当然,这个举证责任应当是在质疑方。但公证的遗嘱有公证机关及公证人员的介入,遗嘱的形式及法律效力一般不会有争议。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师。

见过很多遗嘱被判无效的案例,一旦被判无效,损失可不是一张纸那么简单,本来可以坐拥成百上千万的遗产,可能就因为那么一两个关键点出了岔子,你就白白地做了一场白日梦。

先答本题。

咱国家的继承法是1985年实施的,距今已经33年了,这33年这世界发生的可不仅仅是天翻地覆的变化,可,继承法没变,其稳定性堪比美国宪法。就我国法律更新修改的速度来说,这继承法可以说是当之无愧的钉子户。

开个玩笑。

钉子户的特点是默守陈规,死板教条。

比如这遗嘱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审查一个遗嘱是否有效,先看是不是满足了形式要件。比如:某老两口共同立了一份遗嘱,把遗产全部给儿子继承,闺女一边凉快,男方执笔并签自己的名,女的在上面签名摁手印。这遗嘱有问题没有?看似没有;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当然是,特别是老太太,重男轻女啊,生怕家产让闺女分了去。

可,后来这案子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该遗嘱部分有效,即老爷子那份,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老太太这边,算代书遗嘱,但没有见证人,所以,无效。

就这样,老爷子遗产按遗嘱继承,老太太的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让闺女分走了其中一半,总数的四分之一。不知道老太太地下有知,会不会气得直跺脚。

老爷子的遗嘱为什么有效?因为它满足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己亲笔书写,本人签名,有日期。

自书遗嘱符合以上形式要件,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意思明确,就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经常有人对自书遗嘱提异议,要求鉴定。这就需要保留立遗嘱人在同一时期书写在其它地方的字迹,以备鉴定使用。

实践中,真有人伪造遗嘱,还有人咨询我:伪造遗嘱可不可以?

我的回答当然是不可以。

伪造遗嘱不是伪造遗嘱这么简单,涉嫌侵吞他人财产了,我认为,重者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请自重。


您好!

仅从题主描述上来看,估计“不好使”,即遗嘱无效的概率非常大

首先要知道:遗嘱是否有效,不是看是否公证。遗嘱的有效性与“是否公证”没有必然关系。

我们仅就题主的描述来说明一下:为什么“不好使”。


先说说“落款”

拿题主的情况来说:“老人只签了字”——仅就这一点,就基本可以认定遗嘱无效。

1.落款,不能仅有签名,必须是签名+签订年月日

“年月日”这个时间标识非常重要!遗嘱是有很强时间属性的。关于日期(必须要细化到“日”),其意义体现在:

如果存在多份遗嘱,那么按照《民法典》要求,是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我们举个简单例子:

老人有两份遗嘱,都没有标识日期,那么,到底哪份是最后一份?如果两份遗嘱产生冲突,按照哪个执行?

有人说了:不是可以做笔迹鉴定来判断时间么?笔迹鉴定,得到的结论是一个时间区间,不可能精确到哪天,所以,这种时间上的模糊性,会造成无法准确判定先后顺序。

2.如果就只有这一份遗嘱,总不存在时间问题了吧?

我们知道,订立遗嘱必须还要符合另外一个条件:订立人的精神、意识、思维状态——订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订立之前、或者之后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只要保证订立期间符合条件即可。

那么,没有落款日期,怎么知道这份遗嘱是在哪个阶段订立的?

所以,一份遗嘱,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很清楚:无论什么形式,都要有日期属性。

再说说遗嘱形式


如果这份遗嘱中,老人只签了名。意味着两个结论:

  • 这份遗嘱属于书面性质。
  • 遗嘱形式上,可能是代书、打印遗嘱,不可能是自书遗嘱

而这两类遗嘱形式,都有必备的硬性条件要求——

  • 代书遗嘱的关键要求是: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其中一人为代书人),而且见证人也必须要签名。
  • 打印遗嘱的关键要求是:同上,但是还要求在每页上都有订立人和见证人的签名。

因此,仅仅从题主描述的“签名”这一个信息上,就可以判断:从形式上也不合乎法律规定。

遗嘱并不一定要公证后才有法律效力,公证遗嘱只不过是一种相较于其他遗嘱形式效力较高的遗嘱。目前有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的区别在于,如果有多份遗嘱并且内容存在冲突,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如果这多份遗嘱当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以公证遗嘱为准,这也是公证遗嘱效力较高的原因。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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