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没收的物品如何处置_行政处罚没收物品程序怎么走?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15:37:51 人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 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 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此外,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如下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所以说,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是不能随意处置的,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办理,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私吞财物的话,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权。

参考资料来源: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措施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城管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并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的类似暂扣清单,说明暂扣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暂扣物品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由当事人在《暂扣物品告知书》上签名后,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要载明拒签的原因或旁证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缴纳罚款后,城管部门应退回被扣押的物品或钱财。   《行政处罚法》同时规定,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只要受到行政处罚,办案单位录入信息库,在内网就可以查询到。罚款的发票待办案民警上缴财政后再领取。受到行政处罚的,是无法办理“无违法犯罪证明”的。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意味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这个记录一辈子都无法消除。这会影响本人、直系父母、直系子女和配偶的参加、公务员考试、银行招聘、国企招聘等单位的政审,政审不合格是不予录用的。但是,行政处罚的记录只有在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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